合同糾紛案后果
合同糾紛案最后肯定是都想要得到一個自己想要的結果,但是最后產生的結果不一定能讓雙方都滿意,那么合同糾紛案后果是什么?接下來將由為您介紹關于合同糾紛案后果其相關方面的知識,希望能夠幫助大家解決相應的問題。一、合同糾紛案后果 公司敗訴的,對公司是有影響的,公司需要按法院判決書的要求執行判決。不履行判決書,不及時履行判決書,都將進入司法黑名單,影響征信。 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共同訴訟當事人敗訴的,法院根據其對訴訟標的的利害關系,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二、哪些合同糾紛可以申請仲裁 1、經濟合同糾紛。包括購銷、建設工程承包、加工承攬、貨物運輸、供用電、倉儲保管、財產租賃、借款、財產保險以及其他經濟合同糾紛。 2、房地產合同糾紛。包括房地產轉讓、房地產抵押、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3、技術合同糾紛。包括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合同糾紛。 4、金融、證券、期貨交易糾紛。 5、知識產權合同糾紛。包括著作權與商標許可證使用合同糾紛、專利使用許可合同糾紛等。 6、涉外經濟合同糾紛。包括涉外買賣、委托買賣、運輸、技術轉讓、租賃、保險和中外合資、合作合同糾紛,以及涉外經濟貿易中的其他合同糾紛。 7、海事、海商合同糾紛。包括海上貨物運輸、海上旅客運輸、船舶租賃、海上拖船、海上保險合同等糾紛。 8、民事合同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包括民間借貸、個人合伙等糾紛,財產侵權及其他非合同糾紛。三、買賣合同的履行地怎么確定 1、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將標的物交給第一承運人的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2、標的物不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該地點為履行地;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為履行地。
合同糾紛被起訴會有什么后果
合同糾紛被起訴的后果是被立為被告的一方當事人會收到法院傳票和對方當事人的起訴狀副本,通知其參與開庭。違約方可能會被判決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對于違約一方,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的,法院可以主動調取證據或應一方申請調取證據。
被立為被告的一方當事人會收到法院傳票和對方當事人的起訴狀副本,通知其參與開庭。案件的判決結果要看法律規定以及雙方的證據。對于違約一方,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的,法院可以主動調取證據或應一方申請調取證據。被告可以就同一案件對原告進行反訴,或另行起訴,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若是當事人因為合同糾紛被起訴時,作為被起訴的一方,當事人是有積極配合的義務的。對于被告來說,可以在受到法院起訴書的時候檢查當前糾紛是否屬于法院管轄,接下來要核實被起訴的事由和請求是否符合我國法律依據,原告是否具備事實證據,且原告提供的證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同時自己準備相關證據。
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一般是3年。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糾紛的時效期間為4年。但以上規定一般只適用于給付訴訟,不適用于確認之訴或形成之訴。例如合同解除之訴、合同撤銷之訴等,此類糾紛應當適用除斥期間的規定。此外訴訟時效經過的效果是對方當事人取得時效抗辯權,并非時效屆滿就不可以起訴。
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自當事人知道或者當應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若法律另有規定按照法律的規定計算。但是當事人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這種情況下人民法院是不予保護的。訴訟或者仲裁時效是指權利人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解決爭議,保護其權益而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法定期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二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三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民事合同糾紛敗訴會不會坐牢
民事糾紛一般情況下不會坐牢,敗訴的后果是賠禮道歉、恢復原狀、返還原物、和賠償責任等。除非當事人違反了法律有關規定上升為刑事案件才會受到刑事追究。民事合同糾紛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一、、民間經濟糾紛起訴流程:
1、起訴和受理。起訴是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合法權益,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審理案件的行為。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實行“不告不理”的原則。因此,起訴才可能引起訴訟程序,使訴訟活動開始。起訴是當事人的一項重要訴訟權利,只有有效地行使起訴權,才可能使人民法院啟動訴訟程序。
2、審理前的準備。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應當進行審理前的準備。包括: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組成合議庭并在三日內告知當事人;核對訴訟材料或進行必要的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
3、開庭審理。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審判一般應當公開進行。審理過程分為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征詢原告,被告,第三人意見;能夠調解的進行調解;判決。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4、判決和裁定。法庭辯論終結后,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判決一律公開宣告。
二、民事糾紛處理:
1、和解的本質其實就是兩個字就是協商。但是和解屬于雙方的協商,這個不同于調解,調解是三方主體進行,由一個中立的第三方來主持。但是和解與調解也有相同點,無論是和解還是調解其結果都是雙方意思自治的結果,即使存在中立的第三方,其作用只是主持,不能強制。和解的結果大部分人認為應當具有合同效力,但是立法對于和解目前不太清新,不同地方和解的效力也不一樣。
2、訴訟外調解。經常見得訴訟外調解為人民調解,該調解協議具有合同效力。
3、仲裁與訴訟的效力具最高的效力,其作出結果后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但是仲裁有限制的,其有一個前提是必須達成書面協議,且適用范圍較窄,仲裁只能解決財產糾紛案件,而訴訟可以解決人身關系、財產關系案件。仲裁有專門的仲裁委員會主持進行,而訴訟依然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進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條 訴訟參與人和其他人應當遵守法庭規則。人民法院對違反法庭規則的人,可以予以訓誡,責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罰款、拘留。人民法院對哄鬧、沖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予以罰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一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二條 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三條 被執行人與他人惡意串通,通過訴訟、仲裁、調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七條 采取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必須由人民法院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財產追索債務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予以拘留、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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