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債權擔保有哪些表現形式?
債權擔保有下列表現形式:
1、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為了擔保合同的履行,預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數額的金錢的行為。
2、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主合同的義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3、抵押,應訂立書面抵押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雙方當事人的姓名與名稱,所擔保的債權數額及范圍,抵押物的名稱,抵押物的占有歸屬及抵押日期。
4、質押,指賣方或第三方將財產移交給債權人,從而使后者享有債權優先受償得權利。
5、留置,指債權人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規定,對占有的債務人財產進行留置直到債務人所欠的債務全部還清時再返還債務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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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有了解到,人們為了能順利借到款項,通常會給貸款人設立一個擔保物權,然而除了擔保物權外,還有以第三人保證的方式擔保借款,那么保證合同的特征有哪些?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一、保證合同的特征有哪些(一)保證合同是有名合同。保證合同是一種有名合同,即由法律直接規定其名稱及內容的合同。 (二)保證合同是從合同。根據有無主從關系,合同可分為主合同與從合同。不以他種合同為存在的前提,能自身獨立存在的合同為主合同;必須以他種合同為前提的合同為從合同。保證關系是從屬于主債關系而存在的,保證合同也因而具有從屬性,是從屬于主合同而存在的。 (三)保證合同是單務合同。根據雙方權利義務的有無關聯性,可將合同分為 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當事人雙方都承擔一定義務的合同,叫做雙務合同。在雙務合同中,當事人的權利與其義務是相互關系的,有權利必擔義務,有義務也必享有權利。而單務合同則是當事人一方只承擔義務不享有權利,另一方只享有權利而無須承擔義務的合同,權利義務并沒有關聯性。保證合同便是保證人一方承擔保證義務而不享有權利,主債權人只享有權利而無須承擔義務的合同。 (四)保證合同是無償合同。根據合同的權利有無對價的特性,可將合同分為有償合同與 無償合同。有償合同是指享有權利必須償付相應的代價的合同,如獲取貨物必須支付貨款的買賣合同,使用他人財產須交付租金的租賃合同等。享有權利而不必償付相應代價的合同,如贈與、借用、無息貸款等。保證合同是無償合同,也即債權人享有保證請求權,而不必向保證人償付代價。
二、保證合同修改的主要內容是怎樣的(一)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處理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二)保證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均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三)一般保證的訴訟時效從保證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權利消滅之日起計算。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保證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權利消滅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 (四)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保證人的,該轉讓對保證人不發生效力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條規定,債權人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債權,未通知保證人的,該轉讓對保證人不發生效力。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禁止債權轉讓,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轉讓債權的,保證人對受讓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五)第三人加入債務的不影響保證人的保證責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第三人加入債務的,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不受影響。 (六)保證人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 《民法典》第七百條規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七)在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抵銷權或撤銷權的相應范圍內,保證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民法典》第七百零二條規定,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抵銷權或者撤銷權的,保證人可以在相應范圍內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三、什么是保證合同保證合同是指保證人與債權人訂立的在主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債務的協議。保證合同的當事人稱為保證人和被保證人。 以上就是整理的保證合同的特征有哪些的相關內容。相信您已經有所了解,注意,《民法典》有一重大改變: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處理。
擔保的特點
擔保有以下特點:
一、擔保具有從屬性。
二、擔保具有自愿性。
三、擔保責任的承擔具有或然性。
四、擔保具有財產權性。
五、擔保具有變價性。
【拓展資料】
擔保,是為擔保某項債務的實現而采取的措施,該項債務是主法律關系,擔保是從法律關系。擔保,包括人保、物保和金錢擔保。
物保,即擔保物權,它以物的交換價值作為債權實現的擔保。現代大陸法系國家的擔保物權制度繼受于羅馬法的物的擔保制度,包括抵押權、質押權和留置權三類。其中,抵押權的客體包括三類,分別是動產、不動產和不動產用益物權(即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土地經營權)。質押權的客體包括兩類,即動產和權利。留置權的客體只有一類,即動產。
人保,即保證,它以人的信用(信譽)作為債權實現的擔保,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其設立屬于意定,需要保證人和債權人訂立書面的保證合同且無需移轉標的物的占有。
金錢擔保即定金,它以特定的貨幣作擔保,其設立亦屬于意定,需要雙方當事人簽訂書面的定金合同且需要移轉標的物的占有。
抵押權,是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移轉占有而作為債務履行擔保的財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時,可就該財產折價或者就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在抵押法律關系中,享有抵押權的人為抵押權人(亦即債權人),提供抵押財產的人為抵押人,供作擔保的財產稱為抵押財產。
抵押權,是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占有而為債權提供擔保的抵押財產,于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時,依法享有的就該物變價優先受償的擔保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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