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 代理 是指在沒有代理權的情況下以他人名義實施的民事行為的現象。無權代理并非代理的種類,而只是具有代理的表象卻因其欠缺代理權而不產生代理效力的行為。 無權代理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包括表見代理和表見代理以外的無權代理。狹義的僅指表見代理以外的無權代理。 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經開始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接受相對人履行的,視為對合同的追認。 《 民法典 》第五百零三條規定,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經開始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接受相對人履行的,視為對合同的追認。
法律客觀:《民法通則》第六十三條第二款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法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斤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以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做出。《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根據《民法通則》第63條的規定,代理就是在代理權限內,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活動結果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一種法律行為。這是就有權代理而言。一般來講,代理就是以他人的名義而對第三人為的意思表示。代理包括兩種情形,一是上述所說的有權代理,它是一種特殊的民事法律行為,其后果由本人承擔;另一種就是無權代理。無權代理就是指沒有代理權,而以他人名義進行的活動。根據《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規定,無權代理包括三種情形,一是根本沒有代理權而為的代理,二是超越代理權而為的代理,三是代理權終上以后而為的代理。根據《合同法》第48條的規定,無權代理人以本人名義與他人訂立的介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而不是絕對無效的合同。此類合同盡管因代理人缺乏代理權而存在著瑕疵,但此種瑕疵是可以修補的。即在一般情況下,此類合同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但如果被代理人對該合同予以追認,此類合同即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法律之所以規定因無權代理所訂立的合同可因被代理人的追認而發生效力原因在于:一方面,無權代理行為并非都對本人不利,有些無權代理活動對本人可能是有利的。另一方面,無權代理也八有代理的某些特征。如無權代理人具有為本人訂立合同的意思,第三人也有意與本人訂立合同。問題的關鍵在于,無權代理人并無代理權限,如果本人事后承認該代理行為,實際上是事后補授,從而可以使代理行為有效。如果本人認為無權代理行為對其不利,自然可不予承認。尤其應該看到,因無權代理行為所訂立的合同并不一定對相對人不利,相對人與無權代理人訂立合同通常并非旨在追求合同無效的后果,相反他常常希望合同有效而使其能與本人之間形成合同關系。所以經過本人追認而使合同有效,也有利于維護交易秩序及保護相對人的利益。對因無權代理所訂立的合同,法律在賦予被代理人追認權的同時,也賦予了相對人的催告權和撤銷權。即在相對人與無權代理人訂立合同之后,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定期限內予以追認,否則合同不發生效力,或者相對人在代理人予以追認之前撤銷合同,使合同不發生效力。法律賦予相對人催告權和撤銷權是為了盡早結束合同效力不確定狀態,以保護相對人的利益。但因無權代理所訂立的合同,并不總是效力待定的合同,或者說,并不是所仃的因無權代理所訂立的合同都只能是在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認后才對其發生效力。理論上,無權代理分為狹義無權代理和表見代理兩種,所謂“狹義無權代理”是指行為人既沒有代理權,也沒有能使相對第三人確信其具有代理權的理由,而以他人名義所為的民事行為。表見代理是指代理人雖不具有代理權,但具有代理關系的某些表面要件,這些表面要件足以使無過謹的第三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權。狹義無權代理和表見代理的區別主要體現在,狹義無權代理不僅在實質上沒有代理權,在表面上也不能令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權;表見代理雖然在實質上沒有代理權,但在表面上有足夠的理由使得第三人能夠相信其有代理權。正是由于這一區別,導致了兩者在法律上產生不同的結果。如上所述,因無權代理所訂、工的合同,一般不能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除非得到了被代理人的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就是相對狹義無權代理而言。也就是說,因狹義無權代理所訂立的合同,為效力待定的合同,只有在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認后,該合同才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但因表見代理所訂立的合同則不是效力待定的合同。根據《合同法》第49條規定,因表見代理所訂立的合同,在合同訂立之時,如果符合合同的其他生效要件,合同即有效。也即,因表見代理所訂立的合同,產生和有權代理一樣的后果。無權代理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才能構成表見代理。這些條件中最主要的是,札對人沒有過錯。如上所述,表見代理區別于狹義無權代理不在于代理人有無代理權,而在于代理人行為是否具有某些表面要件,這些表面要件是否足以使相對人相信其有代理權。因此,構成表見代理的核心是相對人無過錯。所謂相對人無過錯,是指相對人不僅不知道代理人沒有代理權,而且相對人也不應當知道代理人沒有代理權。如果相對人明知代理人沒有代理權,或者相對人應當知道代理人沒有代理權,而與代理人訂立合同,法律上則無對相對人予以特殊保護的必要。這樣的代理,應為狹義無權代理,因此而訂立的合同為效力待定的合同,其是否生效,取決于被代理人是否追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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