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申報的期限是什么
債權申報的期限是什么債權申報期限為三十日至三個月。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債權申報應當提交債權關系的證明以及是否有擔保。但是在最后一次財產分配前,都是可以申報債權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
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外商投資的公司董事會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債權人的法定期限是多長
法律主觀:
申報債權一般發生在破產清算中。在破產程序中,債權申報自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在清算過程中,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或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根據《 企業破產法 》第四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 債權申報期限 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 通知債權人 ,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法律客觀:
《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五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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