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不動產抵押登記生效的要件包括:
1、抵押合同有效;
2、被抵押的不動產屬于可抵押的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九條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第四百零二條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一、動產質押合同生效條件
動產質押合同與其他合同一樣,須具備一定的實質生效要件才能發生法律效力,主要包括:當事人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以及出質人主體資格合格;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質押合同內容應符合法律規定,不得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法律禁止性規定。
除此以外,動產質押合同的生效還需具備一個特殊要件,即質物的交付,也就是出質人將質押的動產移交于質權人占有時才生效。這是動產質押的基本特征之一。
二、動產質押合同什么時候生效
質押也稱質權,就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
質押合同,是出質人與質權人雙方基于主債務合同就質物擔保事項達成的書面 擔保合同 。質押合同與抵押合同有相似之處,關鍵是擔保期限內擔保物誰占有。質押合同是質權人 (通常是債權人)與出質人(既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簽訂的擔保性質的合同。出質人將一定的財物(通常是動產、有價證券等)交質權人占有,向質權人設定質押擔保,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質權人可以依法以處分質物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動產質押合同的生效時間是合同簽字當天。具體而言,動產抵押合同自雙方簽字確認后生效,我國動產抵押權模式采用書面成立即登記對抗主義,即,動產抵押權依當事人間的書面合同成立,但未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否則是無效的。據此,動產質押合同的生效時間是跟著合同成立來計算的,合同成立及質押生效。
三、實踐合同和諾成合同的區別
實踐合同又稱要物合同,是指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須交付標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諾 -成合同與實踐合同區分之意義在于確定合同是否成立以及標的物風險轉移時間。法學是不斷發展的科學。
諾成合同又稱不要物合同,是實踐合同的對稱。指僅以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為成立要件的合同。實踐中,大多數合同均為諾 -成合同,實踐合同僅限于法律規定的少數合同,如 保管合同 、自然人之間的 借款合同 。綜上所述,動產質押合同生效條件包括合同生效條件和將動產質押物交付這個特殊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九條
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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