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押合同成立與生效是不同的概念,在現在簽訂合同頻繁的經濟時代,不少人還是把兩者沒有弄得很清楚,導致在現實生活中,自己的合法權益被侵害,質押合同的成立與生效。下面就有的為您講解兩者的不同,希望您可以參考。一,質押合同成立要件 (一)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質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 (四)質押擔保的范圍; (五)質物移交的時間; (六)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二,質押合同生效要件 1、主體適格:質押當事人必須符合法律要求,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質押人與質押權人簽訂質押合同,應當表現自己內心的真實意愿,并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不允許一方將自己的意志強加于對方,使其違背自己的真實意志而簽訂*抵押合同。 3、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質押財產應當是流通物和可轉讓財產,禁止流通物和不可轉讓的財產,不得用于質押,如毒品、槍支彈藥,以及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等。 4、標的確定與可能:合同成立時,內容須確定,合同中的給付可能實現。
三,質押合同成立與生效 合同的成立,是訂約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即合同因承諾生效而成立,故合同成立的條件一般就是承諾生效的條件。《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在這里,合同“成立”的前提件是“依法”,說明合同的成立應當具有法定的構成要件。聯系《合同法》第二章“合同的訂立”關于合同的訂立,包括合同的主體資格、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內容、合同的訂立過程等的規定,可以看出合同成立的要件一般包括: 第一,合同的主體須有一方或多方當事人;僅有一方當事人是不可能產生合意的,因而不可能成立合同。 第二,合同的內容必須具備合同的必備條款。第三,合同的訂立程序須經過要約、承諾兩個階段,并達成合意,這是合同成立的根本要件,也是合同成立的實質要件。另外要式合同須依合同方式,實踐合同須交付合同標的,合同才告成立。 合同生效的條件是判斷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標準。對合同生效的構成要件,《合同法》并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但從邏輯上看,合同只有成立,才能考察其是否有效,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因此,合同成立的要件也可以看成合同生效的要件。除此之外,根據《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關于民事法律行為生效要件的規定精神,合同生效的要件還應當包括: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這些規定也就是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亦稱實質要件。 有些合同,還須具備特殊要件方能生效。這些合同主要包括兩種情形: 一是附條件和附期限的合同。即當事人根據《合同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所訂立的合同,在所附條件成就時或所附生效時間到來時,合同才能生效 二是有些合同必須具備法律所要求的形式。《民法通則》第五十六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規定用特殊形式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所規定的:“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即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時,在辦理了批準、登記等手續后,合同才能生效。 質押合同的成立與生效是不同的,成立的質押合同不一定生效,但是生效的質押合同一定成立。所以對于質押合同的成立與生效一定要分開理解。提醒大家一定要注意質押合同的成立與生效,如果您還有這方面的疑惑歡迎咨詢律師為您專業的解答。
法律主觀:
(一)法律規則的判斷標準不同。 合同成立 與否是事實問題,意義在于識別一個合同是否已經存在、屬于哪一類合同以及合同行為與事實行為、 侵權行為 之間的區別,因此依據合同成立的規則只能作出成立與不成立兩種事實判斷;而 合同生效 與否是法律價值判斷問題,意義在于識別一個合同是否符合法律的精神和規定,因而能否取得法律認可的效力,因此依據合同生效的規則所作出的判斷是價值評價性判斷,包括有效、無效、效力待定、可撤銷等情形。 (二)構成要件不完全相同。 合同成立的標志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合同生效分為幾類:一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即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就成立,同時也生效。二是除具備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按法律、行政 法規 規定還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履行法定手續時生效。三是合同雖然成立,但還必須具備雙方當事人所約定的生效條件時或雙方當事人所約定的生效期限屆滿時才能生效。 (三)發生時間不完全相同。 合同成立的時間以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為標志,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而合同生效的時間在大多數情況下,合同成立時就可以生效,但法律、行政法規有特別規定或 合同當事人 另有約定的,依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當事人的約定,如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合同。 (四)法律效力不同。 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是 要約 人不得撤回要約,承諾人不得撤回承諾,但要約人與承諾人的權利義務仍未得到法律認可,仍處于不確定的狀態,如果成立的 合同無效 或被撤銷,那么它設定的權利義務關系對雙方當事人就沒有法律約束力;而合同生效是法律對當事人意思表示的肯定評價,表明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符合國家意志,當事人設定的權利義務得到國家強制力的保護。 (五)法律后果不同。 合同成立主要涉及當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實問題,而不涉及國家意志,因此如果 合同不成立 ,產生的法律責任只涉及如 締約過失責任 、返還財產等 民事責任 而不產生其他法律責任;而 無效合同 因為在性質上根本違反國家意志,因此它不僅產生民事責任,而且還可能會引起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 (六)性質不同。 合同成立的事實是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成立與否取決于當事人的意志,與國家意志無關;而合同生效的事實是由國家意志對當事人的意志作出肯定評價而產生的價值事實。因此,合同的成立與生效實質上是法律對當事人意思表示與國家意志關系的調整,即通過對合同效力的確認,將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納入國家意志認可的范圍,使當事人之間、當事人與社會公共利益之間的利益得到平衡,從而促進社會經濟的正常運行。 綜上,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只有已經成立的合同,才存在是否生效的問題,即生效的合同必然已經成立;但成立了的合同未必就已經生效。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