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要承擔法律責任。,1、只要受托人是在委托權限范圍內、以委托人的名義實施的行為,應由委托人承擔一切責任、享有一切權利。作為受托人,不承擔什么責任。,2、如受托人有實施委托行為時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委托人在承擔一切責任后,才可以向受托人追究責任。,委托人的責任:1、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親自辦理委托事務的義務。2、報告的義務。3、交付委托事務辦理結果的義務。4、賠償責任。,1、受托人應依照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處理委托事務。,受托人在處理委托人委托的事務過程中,只有按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從事委托活動,委托人才會承認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而產生的行為后果。因此,受托人必須在委托人授權范圍內進行活動。非經委托人指示的,受托人不得擅自改變委托事務,更不得將其辦理委托事務所產生的結果據(jù)為己有。,由此可見,委托合同是代理的一種根據(jù),委托合同所調整的法律關系適用關于代理的一般規(guī)范。但是委托合同與代理合同并不完全一致。委托合同所調整的只是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間的相互關系,而不是他們與第三人之間的關系。,2、委托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是以委托人和受托人雙方之間的相互信任為基礎,具有嚴格的人身屬性。,一般來說,當事人一方只有在必要的情況下(例如行使或履行某一權利義務,實施某一法律行為,但又基于某種原因而不能親自處理時),才通過訂立委托合同的辦法來解決。因為受托人辦理委托事務的結果直接由委托人來承擔,所以委托人在選擇受托人時,總要挑選他所信任的人或者具有一定業(yè)務能力、專門知識和良好信譽的人來擔任。因此,委托合同強調當事人的嚴格的人身屬性。法律要求受托人必須親自處理委托事務,非經委托人事先授權或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委托人的利益不受損害的需要,受托人不得將委托事務擅自轉委托他人辦理。,3、委托合同的客體是受托人辦理委托事務的行為。,委托人和受托人訂立委托合同的目的,在于通過受托人辦理一定委托事務來實現(xiàn)委托人追求的結果。因此,委托合同系以受托人辦理受托事務的行為為客體。,受托事物的范圍,既包括法律事務,例如買賣、借貸、訴訟、登記等,也包括非法律事務,例如委托去醫(yī)院探視病人、在生日晚會上代讀生日賀詞、受托抄寫文稿、順路代為捎帶物品等。但是,所托事務不得違反有關法律規(guī)定外,某些具有特定人身屬性的事務(如結婚登記、訂立遺囑、收養(yǎng)子女等)不得進行委托。,4、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償?shù)模部梢允菬o償?shù)摹?自然人之間的委托合同有時是親友或熟人之間所建立的一種契約關系,由于當事人之間的特殊關系與彼此信任,合同多半是無償?shù)模牵诜ㄈ酥g或法人與自然人之間一些較為復雜、履行的要求較高的委托合同,一般都是有償?shù)摹?5、委托合同為雙務合同。,委托合同一經成立,無償有償與否,當事人雙方均需承擔一定的義務。例如,受托人主要有辦理委托事務的義務、報告的義務、轉移受托事項所得權益的義務等,而委托人則主要有進行指示、提供和補償委托事務必要的費用的義務、以及當委托合同為有償合同時支付報酬的義務。,6、委托合同為諾成不要式合同。,委托合同的訂立不僅要有委托人的委托意思表示,還應有受托人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而愿意為其辦理委托事務的承諾。如果受托人予以承諾的,則委托合同自該承諾生效之日起即成立,無須再以物交付或履行某種行為作為委托合同成立的條件,因此委托合同屬于諾成性合同。,委托合同又是不要式合同,它不以采用特定形式為合同成立要件,當事人可以根據(jù)實際情況選擇適當?shù)目陬^或書面形式。,委托合同終止的原因包括一般原因和特殊原因。一般原因是指一般合同所通存的終止原因。如委托事務處理完畢、委托合同履行已經不可能、委托合同的存續(xù)期間屆滿等;特殊原因是指導致委托合同終止特有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兩種原因:,1、當事人一方解除委托合同。,在委托合同中,合同的當事人雙方均享有任意終止權,可以任意終止合同。無論是有償委托合同還是無償委托合同,也無論是定有期限的委托合同還是未確定期限的委托合同,也無論委托事務的處理進行到何種程度,當事人均有權終止委托合同。這是因為,委托合同是以當事人的相互信任為基礎的。而信任關系屬于主觀信念的范疇,具有主觀任意性,并無一定的規(guī)格和限制。如果當事人在信念上對對方當事人的信任有所動搖,就應不問有無確鑿可信的理由,均允許其隨時終止委托合同。否則,即使勉強維持雙方之間的合同關系,也會影響委托合同訂立目的的實現(xiàn)。《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條中規(guī)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2、當事人一方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在發(fā)生當事人一方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時,除當事人另有約定或根據(jù)委托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以外,委托合同終止。,委托合同因當事人一方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而終止,這是一般原則。在特殊情況下,委托合同也可以不終止。這些特殊情況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合同另有約定。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即使當事人一方有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的情形時,委托合同仍不終止。例如,委托律師進行訴訟,委托合同可以約定,不因委托人的死亡而終止代理訴訟。二是委托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民法典》明確規(guī)定了因委托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委托合同不因當事人一方的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而終止。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條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二十條 委托人可以特別委托受托人處理一項或者數(shù)項事務,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處理一切事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七條 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取得的財產,應當轉交給委托人。
代簽合同需要授權,如果你沒有得到授權而幫助你朋友代簽,屬于無權代理,無論合同出現(xiàn)什么情況你都要對所簽訂合同承擔責任。同時,代簽的合同金額數(shù)額數(shù)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數(shù)量,可能要承擔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jù)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xù)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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