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了還能追究違約責任嗎?
第一為選擇主義。此種觀點認為,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務人可以在解除合同和要求賠償因債務不履行所致?lián)p害之間作出選擇。如要求解除合同,則不得請求損害賠償。德國民法采納了此種觀點。第二為合同解除與追究違約責任之兩立主義。這種觀點認為,在一方不履行合同時,債權人除了能夠解除合同外,還可以追究違約方的違約責任,即可以請求因債務不履行而產生的損害賠償。意大利民法即采納此種學說。第三為合同解除與因合同解除所致?lián)p害賠償之兩立主義。此種觀點認為,在一方違約的情況下,非違約方除可以解除合同外,還可以請求賠償因解除合同所致的損害,該損害賠償,既不是根據(jù)合同的債務不履行,也不是根據(jù)債權行為,而是直接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而產生的。瑞士債法即采納此種觀點。我國《合同法》第97條規(guī)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終止履行;已經(jīng)履行的,根據(jù)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如何理解我國合同法的這一規(guī)定。我們認為應采納第三種觀點。第一種立法例雖然在理論體系上能自圓其說,但過分注重了邏輯推演,忽視了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利益衡量,對非法違約方保護不利。因為又是單獨解除合同不能使非法違約方的損害得到補償。第二種立法例,我們認為損害賠償應以合同關系的存在為前提,合同既已解除,合同違約責任之條款亦不復存在。此時再追究違約責任,于理無據(jù),因此第二種觀點也不可取。而第三種立法例則較為合理,合同一經(jīng)解除,合同之條款應不再生效,然因解除合同而造成的損失,理所當然地應由違約方承擔。我國《合同法》第97條中“賠償損失”究竟屬何種屬性,是原合同的違約責任抑或解除合同后的法律責任?我們認為,違約責任實質上是為確保主債物無效或被撤消,則該救濟措施也無效;如果主債物被免除,則該救濟措施亦無須存在;如果主合同被解除,則違約責任也失去效力。那種認為合同消滅后,違約責任條款仍可獨立存在的學說不符合立法邏輯。而且從我國《合同法》第97條的文義來看,其規(guī)定的只是“賠償損失”,而非追究違約責任。因此,我國合同法實際上是采納了第三種觀點即瑞士的立法例。同樣道理,作為違約責任的另一種形式——定金也不應再適用。《合同法》第115條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完全應當?shù)肿鲀r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可見,定金作為一種違約責任形式,僅適用于債務人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場合。不履行合同義務,是指合同生效后,當事人根本不履行自己根據(jù)合同所產生的義務,即構成了根本性違約,是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xiàn)。因為定金罰則體現(xiàn)了對違約方的制裁,是一種較重的違約責任,它會使違約方帶來經(jīng)濟上極為不利的后果,特別是這種違約責任也可以與賠償損失、繼續(xù)履行等責任形式并用,對違約方的制裁是嚴厲的。所以定金罰款僅適用不履行合同義務這種嚴重違約行為。因為不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已經(jīng)構成根本違約,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儆戒不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出現(xiàn),促進交易的進行,所以法律才對不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施以較重的制裁。一般來說,遲延履行不構成根本性違約,只有在其造成沒有繼續(xù)履行合同的必要時才能視為根本性違約。本案中甲方雖遲延履行債務,但乙方對其進行了催告,這說明合同還有履行的可能性,并未達到根本性違約的程度,因此不能適用定金罰款制。綜上,本案乙方只能請求賠償因合同解除導致的損失,定金條款等違約責任不能適用。附:各國有關解除合同的規(guī)定: 1、德國民法典第326條規(guī)定:在雙方合同中,一方對其負擔的給付有遲延的,另一方可以其指定履行給付的適當期間,并表示其在期間屆滿后將拒絕受領給付。未及時進行給付的,在期間屆滿后,另一方有權請求不履行的損害賠償或解除合同;排除履行請求權。2、意大利民法典第1453條規(guī)定:在對價給付的契約中,于一方當事人未履行其義務時,另一方當事人將在要求履行或解除契約之間作出選擇,但是,在任何情況下,承擔的損害賠償?shù)呢熑尾辉诖讼蕖?、瑞士債法第109條第二項規(guī)定:債權人解約時,僅將并行請求因契約消滅所生之損害賠償。4、法國民法典第1184條規(guī)定:雙方契約中,凡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其義務之情形,均視為訂有解除條件。在此場合,契約并不解除,債權人在他方當事人承擔的義務未得到履行時有權選擇:或者在仍有可能履行契約時,強制他方當事人履行之,或者請求解除契約并請求損害賠償。5、日本民法典第545條第3款規(guī)定:解除權的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shù)恼埱蟆8鲊P于定金的規(guī)定:1、日本民法典第557條規(guī)定:(1)、買受人向出賣人支付了定金時,于當事人一方著手履行契約前,買受人可以拋棄其定金,出賣人可以加倍還定金,而解除契約。(2)、第545條第3款的規(guī)定,不適用于前款情形。2、德國民法典第338條規(guī)定:給付定金一方負擔的給付,因可歸類于該方的事由而致不能的,或給付定金一方對終止合同有過失的,收受定金的一方有權保留定金。
合同撤銷后違約條款有效嗎
法律分析:合同撤銷后違約責任條款仍然有效。合同撤銷是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情形之一。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七條 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
《關于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8、 為減輕當事人訴累,妥當解決違約金糾紛,違約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無效或者不構成違約進行免責抗辯而未提出違約金調整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就當事人是否需要主張違約金過高問題進行釋明。人民法院要正確確定舉證責任,違約方對于違約金約定過高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非違約方主張違約金約定合理的,亦應提供相應的證據(jù)。合同解除后,當事人主張違約金條款繼續(xù)有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合同法第九十八條的規(guī)定進行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一條 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以對方違約為由主張支付違約金,對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無效或者不構成違約等為由進行免責抗辯而未主張調整過高的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當就法院若不支持免責抗辯,當事人是否需要主張調整違約金進行釋明。 一審法院認為免責抗辯成立且未予釋明,二審法院認為應當判決支付違約金的,可以直接釋明并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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