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個人債務?
夫妻個人債務是指夫妻約定為個人負擔的債務或者任何一方因從事與家庭共同生活無關的事物所產生的債務。主要包括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夫妻雙方依法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夫妻一方因個人不合理的開支所負債務、附隨在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財產的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的債務、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沒有扶養義務人所負擔的債務、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生產或者經營活動所負債務,且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的、夫妻一方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或者侵權行為所負的債務等等應當由其個人負擔的債務。此時原則上應當是用夫妻個人財產償還,離婚時不得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來清償。但是如果對方同意以共同財產清償的,法律也不禁止。用于清償個人債務的個人財產,包括法定的個人財產、約定的個人財產以及在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所得的個人財產。對于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其個人財產替對方償還了個人債務的,可根據民法通則無因管理的規定,請求對方償還。此外,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賭債等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如果不愿歸還賭債,完全可以不予清償。注意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該約定只對夫妻雙方有約束力,在第三人與夫或妻一方發生債權債務關系時,如果第三人知道其夫妻財產已經約定歸夫妻各自所有的,就用該夫或妻一方的財產清償,第三人不知道該約定的,該約定對第三人不發生效力,仍然按照在夫妻共同財產制下的清償原則進行清償。離婚時夫妻之間的債務直接關系到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從而影響一方最終分得的財產,因此當事人一定要謹慎對待。至于夫妻離婚時債務如何清償,就要看該債務究竟是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屬于夫妻個人債務了。
夫妻承擔共同債務的法律依據
法律主觀:
如果夫妻一方對他人債務承擔,應該歸責于承擔債務的一方。不予以追加決定。夫妻之間如果涉及雙方經濟利益的,應該盡量取得對方的同意,或者讓對方知曉,以免對方的某些行為可能導致該經濟利益的損失,進而引起夫妻雙方關系不和睦,造成不可挽回的錯誤。 夫妻 一方個人債務 ,法院有權利執行 夫妻共同財產 中一方的份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四條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并及時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協議分割共有財產,并經債權人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有效。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于協議分割后被執行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對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予以解除。 夫妻個人債務 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如夫妻一方為購置房屋等財產負擔的債務,該房屋沒有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為個人債務。 2、夫妻雙方依法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夫妻雙方將本屬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約定由一方負擔的,可以視為夫妻個人債務。這種約定原則上不對債權人產生對抗效力,除非債權人事先知道該約定或者事后追認該約定。 3、夫妻一方因個人不合理的開支,如賭博、吸毒、酗酒所負債務。 4、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 一方的財產 為 一方個人財產 ,附隨這份遺囑或贈與合同而來的債務也應由接受遺囑或贈與的一方單獨承擔,他方無清償責任。 5、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沒有 扶養義務人 所負擔的債務。 6、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生產或者經營活動所負債務,且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7、其他依法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包括夫妻一方實施違法犯罪行為、侵權行為所負的債務。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 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民法典婚后債務如何處理
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的債務可以區分為夫妻共同債務和夫妻個人債務,從法律上講離婚時個人債務應當由負債的一方獨自償還,所以法院在分割離婚財產時也需要對債務問題作出認定,并最終決定哪些屬于一方的個人債務,另一方無需償還。基于男女雙方都有對于自身利益維護的意愿,有必要對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可以認定為夫妻一方個人債務的種類加以說明。那么,民法典婚后債務如何處理?下面就隨我一起來了解下吧。一、民法典婚后債務如何處理 原則上共同債務一起還,個人債務自己還 具體來說,下列債務一般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1)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如購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負的債務,購買、裝修共同居住的房屋所負的債務,為支付一方醫療費用所負的債務; (2)夫妻一方或雙方為履行法定撫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3)夫妻一方或雙方為履行法定贍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4)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如夫妻從事正當的文化、教育、娛樂活動,從事體育活動等所負的債務; (5)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6)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下列債務一般認定為夫妻個人債務: (1)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 (2)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沒有撫養義務的人所負的債務; (3)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且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4)遺囑或贈予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附隨這份遺囑或贈予合同而帶來的債務為接受遺囑或贈予一方的個人債務; (5)夫妻雙方依法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 (6)夫妻一方因個人不合理開支所負的債務; (7)其它依法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如一方因實施違法犯罪行為、侵權行為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為維持婚姻家庭共同生活,或者為共同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具有兩個基本特征: 一是需產生于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即雙方結婚之日起至離婚時的期間。但婚前為結婚后共同生活購置物品所負的債務,應當為夫妻共同債務。 二是須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活動,包括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 符合上述條件,不論是以夫妻一方或者雙方的名義所負的債務,都屬于共同債務。反之,如果債務不是發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或者雖然發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但不是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的,都不屬共同債務,而是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 理論上通常用兩個標準來判斷債務的性質: 一是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舉債的合意,則不論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是否為夫妻共享,該債務應認定為共同債務; 二是夫妻是否分享了債務所帶來的利益。盡管夫妻事先或事后沒有共同舉債的合意,但該債務發生后,夫妻雙方共同分享了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則同樣應視為共同債務。三、相關的法律規定 《民法典》 第五十六條 【債務承擔規則】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無法區分的,以家庭財產承擔。 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債務,以從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的農戶財產承擔;事實上由農戶部分成員經營的,以該部分成員的財產承擔。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清償】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綜上所述,如果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則為夫妻個人債務。希望我為大家整理了內容能夠幫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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