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的條件是什么?
一、破產的原因破產原因,也稱破產界限,指認定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當事人得以提出破產申請,法院據以啟動破產程序、作出宣告破產所依據的法律事實。破產原因也是和解程序與重整程序開始的原因。對破產原因規定之寬嚴,不僅體現出對債權人和債務人利益之平衡及保護傾向與力度,而且可能影響到失業人數與社會秩序等諸多方面,所以破產原因的規定對新破產法的實施效果會產生重要的影響。關于企業破產的原因,我國新舊企業破產法有不同的表述: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第三條規定:企業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依照本法規定宣告破產。此規定適用于全民所有制企業法人。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企業法人因嚴重虧損,無力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破產還債,債務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還債。此規定適用于非全民所有制企業法人。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規定: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此規定適用于不但適用于企業法人,而且其他法律規定企業法人以外的組織的清算,屬于破產清算的,參照適用本法規定的程序。二、關于破產原因的分析破產法試行對破產原因規定了三個條件:1)經營管理不善;2)造成嚴重虧損;3)不能清償至期債務。此破產原因中什么樣的情況才算“經營管理不善”;“嚴重虧損”如何衡量等都太抽象,在過去的司法實踐中一直很難認定和操作。民訴法第十九章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中關于破產原因規定了兩個條件:1)因嚴重虧損;2)無力清償到期債務。同樣也具有不易界定、缺乏可操作性等弊端。新《破產法》對破產原因規定了兩個條件:1)不能清償到期債務;2)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此規定有助于改變過去實踐中一直難以認定和操作的問題。從以上三種破產原因的不同表述來看,新破產法對破產原因的表述更加科學,破產申請的門檻大大降低。新破產法的破產原因去除了“經營管理不善”、“嚴重虧損”等實踐中難以把握的內容,更加強調“不能清償到期債務”這一原因,同時考慮到其他情形,如,當債務人自身申請破產時,除了“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外,還要提供“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相關材料;而對于債權人申請破產時,新《破產法》要求的就不是特別嚴格,只要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客觀上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情形就可以了,而不必考慮債務人是否“資不抵債”。相對于前兩種情形,“債務人有明顯缺乏清償能力”更易認定,其具有較強的操作性。因此,從司法實踐上來講,新《破產法》的破產原因將更容易把握、更具操作性。
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認定
法律分析:債務人在清償債務后,依然無法完全清償,法院的執行部門會依法調查債務人財務狀況,包括其個人名下合法財產數量,是否有轉移財產的行為等等確定債務人或者義務人名下沒有可執行財產(如必要生活費等財產屬于不可執行財產),則可以確定債務人無財產可執行,進而可以認定其無能力執行償還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二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第七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如何證明具備破產原因
認定其具備破產原因如下:
1、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
2、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相關當事人以對債務人的債務負有連帶責任的人未喪失清償能力為由,主張債務人不具備破產原因的。
企業申請破產清算的流程如下:
1、進入破產清算程序;
2、成立清算組;
3、破產企業的全面接管;
4、破產企業的財務審計;
5、破產財產的清理、清算;
6、制定破產財產分配方案;
7、制定破產清算報告。
綜上所述,破產原因是指認定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當事人得以提出破產申請,法院據以啟動破產程序的法律事實,即引起破產程序發生的原因。破產原因,也稱破產界限,指認定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當事人得以提出破產申請,法院據以啟動破產程序、作出宣告破產所依據的法律事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第七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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