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撤銷權,應該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行使撤銷權的條件: 債權人必須在除斥期間行使撤銷權; 2、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以債權為限; 3、行使撤銷權,以債權人自己的名義,而不是以債務人的名義; 4、撤銷權的行使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解決。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規定,債務人通過放棄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到期債權行期限,影響債權人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 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五百三十九條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行使的規定有哪些
撤銷權的行使有下列條件:存在合法有效的債權;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等方式無償處分其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了債權人的債權實現。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
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五百三十九條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五百四十條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五百四十一條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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