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房屋租賃合同備案登記出租人應提供身份證、《房地產證》、房屋租賃合同、共有房屋須出具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證明等材料;承租人應提供本人身份證明;委托他人辦理房屋租賃手續,須提供授權委托書和受托人身份證明。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五十三條
房屋租賃,是指房屋所有權人作為出租人將其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五十四條
房屋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租賃用途、租賃價格、修繕責任等條款,以及雙方的其他權利和義務,并向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五十五條
住宅用房的租賃,應當執行國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租賃政策。租用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由租賃雙方協商議定租金和其他租賃條款。
法律分析: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賃合同;
(二)房屋租賃當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其他合法權屬證明;
(四)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房屋租賃當事人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合法、有效,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
法律依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 規定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備案制度。簽訂、變更、終止租賃合同的,應當向房屋所在地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第十四條 規定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在租賃合同簽訂后30日內,《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文件到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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