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撤銷權的主體為法律規定的情形下,具有撤銷權的民事主體。比如因遭受他人欺詐而簽訂合同的民事主體,享有撤銷權。根據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的規定,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法律客觀:《合同法》第七十四條,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合同法》將于2020年12月31號失效)。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條: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法律分析:撤銷權的行使方式:
1、以意思表示的方式。
2、以訴訟的方式。
3、區分不同的撤銷事由而以意思表示或者訴訟方式。
撤銷權的行使條件:
一、客觀方面:
1、債務人有使自己的財產減少或負擔增加的行為。
2、債務人的行為發生在債權成立之后,并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3、債務人的行為危害債權。
二、主觀方面:
1、如果債務人所實施的行為為無償行為,即合同法第74條的放棄到期債權和無償轉讓財產,不管債務人或受益人是否有惡意,債權人均可以申請撤銷。
2、如果債務人的行為為有償行為,則需要受讓人具有惡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九條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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