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贈與合同撤銷權的期限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贈與人行使贈與的撤銷權的時間是一年,一年時間起算是知道撤銷事由后起算。贈與合同成立后,在贈與物交付前,贈與人可任意撤銷合同。但是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以及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能撤銷。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
第六百六十三條 【贈與人的法定撤銷權及其行使期間】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任意撤銷權及其限制】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二、購貨合同屬于買賣合同嗎
按其買賣合同的性質劃分,大致可分為:工礦產品買賣合同、農副產品買賣合同、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知識產權買賣合同四大類(知識產權類合同在技術合同中闡述):(1)工礦產品買賣合同①供應合同:主要是國家按系統有計劃地分配物資和商品或當事人之間為了生產、生活需要而簽訂的合同。一般按年度計劃簽訂,供應合同又可分為訂貨合同和供貨合同;②產銷合同:這種合同主要指出賣人與買受人之間為了買賣工業產品(或商品)而簽訂的。按供需雙方的買賣關系,又可分為代銷合同、包銷合同、選購合同和議購合同等;③采購合同和推銷合同:采購合同主要是工業、商業、農業等經濟組織,為了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購買產品、原輔材料時與供方訂立的合同。這是從需方角度來說的。如果是上述單位為推銷自己生產、經營的商品和物資而簽訂的合同就叫推銷合同。④協作合同:主要是企業之間為生產產品的需要,由一方協作供應另一方產品配套件、附件等訂立的合同,以及經濟組織之間以互相供應自己的產品為條件而訂立的合同;⑤調劑合同:是物資、工業和商業部門為在原料、設備、商品等方面進行余缺調劑而簽訂的合同(這種合同一般都是有組織、有領導的會議協商方式進行的)。
三、發出合同解除通知后能否繼續履行
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因此,解除合同的通知一旦到達對方后即發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即不能撤銷了。但是,如果對方當事人同意撤銷則應允許撤銷,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實際上是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恢復原合同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 合同法定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以上就是關于贈與合同撤銷權的期限的相關內容,根據有關規定當自己發現 合同的履行 有問題又或者是合同并沒有按照自己想法去進行的時候,可以和對方協商并且達成協議之后進行合同的撤銷。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四條第二款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法律分析:1.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2.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1.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2.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3.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六百六十三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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