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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如何追認是有效的,怎么追認合同是有效的?(合同的追認的法律規定)

首頁 > 債權債務2023-12-17 19:15:51

合同追認方式

法律分析:追認的表示應向特定的第三人或行為人作出,因而,對第三人或行為人以外的其他人的同意表示,不能視為追認。就具體方式而言,追認可以采用明示方式亦可采用默示方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一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約、承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百七十二條 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四百七十三條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表示。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辦法、基金招募說明書、商業廣告和宣傳、寄送的價目表等為要約邀請。

商業廣告和宣傳的內容符合要約條件的,構成要約。

怎么追認合同?

根據法律規定,合同追認有效的條件是:相對人沒有行使撤銷權,并作出了催告權,在法定代理人收到相對人的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如果在催告后的三十日內,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后有效。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合同效力待定的五種情形是怎樣的?

合同效力待定的三種情形包括:1、主體不合格的效力待定合同。2、無權代理人訂立的效力待定合同。3、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權利而訂立的合同,經權利人追認才有效。

一、合同效力待定的五種情形是怎樣的?      《合同法》規定了以下三種情況為效力待定合同:      (1)主體不合格的效力待定合同      我國《合同法》第47條第1款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行為,應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或者在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后實施。但對于未成年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行為并不是當然無效的行為,而只是一種效力待定的行為。我國合同法第47條第2款規定:“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這就確定了未成年人不能依法獨立實施的行為是一種效力待定的行為。      主要是指限制行為能力的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合同有效。純獲利或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不必追認。相對人可催告法定代理人1個月內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合同被追認前,善意的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      無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無效      關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所訂合同的效力問題,通行的理論基本是這樣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行為有二種情況,一種是可以實施的民事行為,如純獲利益的行為和處分零花錢的行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這種行為是有效的,其它民事行為,依《民法通則》應由法定代理人自己代理,其自己不能實施,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依法不能實施的民事行為應為無效。      (2)無權代理人訂立的效力待定合同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必須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才能對被代理人產生法律拘束力,否則,后果由行為人承擔。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1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      (3)是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權利而訂立的合同,經權利人追認才有效      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合同有效。      效力待定合同的特點:      1、效力待定合同已經成立,但合同因缺乏處分權、代理權或缺乏行為能力而效力并不齊備。      2、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既非完全無效,也非完全有效,而是處于一種效力不確定的中間狀態。      3、效力待定合同是否已經發生效力尚不能確定,有待于其他行為或事實使之確定。二、效力待定合同和可撤銷合同的區別是什么?      效力待定合同與可撤銷合同都屬于相對無效合同,它們在合同效力方面的欠缺要件往往只涉及合同當事人及合同有關人員的利益,一般不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兩者的主要區別如下:      1、合同有效要件欠缺的性質不同。可撤銷的合同一般只是欠缺“意思表示真實”的合同生效要件或嚴重違反公平原則如欺詐、脅迫、乘人之危、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等。而效力待定合同欠缺的是合同當事人主體能力方面的合同有效要件,如無行為能力,無代理權、無處分權等。      2、效力狀態不同。效力待定合同處于效力待定狀態,既非無效,也非有效。其有效還是無效取決于第三人或善意合同相對人的是否追認或撤銷。而可撤銷合同在合同當事人行使撤銷權并經法定機關確認無效之前,仍是有效合同;但當合同當事人行使撤銷權并經法定機關確認無效后,為自始無效合同。      3、有權主張并影響效力變化的當事人不同。效力待定合同可由法定的第三人追認或拒絕追認,或由合同的善意相對人撤銷,此追認或撤銷直接向合同當事人進行,無須向法院或仲裁機關請求;而可撤銷合同只能由受損害的合同方向法院或仲裁機關請求撤銷,不能直接向合同另一方當事人要求。      在現實生活當中對于有一些合同是效力待定的。這些效力待定的合同主要就是集中在我國《合同法》當中的規定,比如說《合同法》47條就明確規定人民是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所簽訂的合同,需要經過代理人員追認才能發生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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