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代位權訴訟的法定條件是什么
一、行使代位權 訴訟 的法定條件是什么 我國《 合同法 》第73條規定:“因 債務人 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 債權人 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1、代位權的行使方式:訴訟 原告:債權人。 被告:次債務人。 無獨三:可以追加債務人為無獨三。 管轄 法院: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2、代位權的行使范圍 不得超過次債務人對債務人所負 債務 的數額。 3、被告可主張的抗辯 原債、次債的抗辯: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抗辯。 代位之債的抗辯:(包括主管、管轄)。 二、代位權的構成要件、代位權成立的條件 假設甲為債權人,乙為債務人,丙為次債務人(乙的債務人)。 甲的代位權成立的要件有: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有效(不能過了 訴訟時效 )、到期。 2、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金錢債權合法、有效、到期。 3、債務人怠于行使對次債務人的金錢債權,并因此損害債權人的債權。 4、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不具有專屬性。 三、代位權行使的法律效果 1、實體法上的效果 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其對債務人所負債務,債務人對債權人、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債務在對等額內消滅。 2、訴訟法上的效果,債權人勝訴的: 訴訟費用 由次債務人負擔,從實現的債權中優先支付。 其他必要費用( 律師 費用、差旅費),由債務人負擔。 綜上, 行使代位權訴訟的法定條件 是由法律規定的,總結起來主要就是范圍,只要符合代位權訴訟的范圍的就可以提起代位權訴訟,所以,如果您作為債權人享有代位權的話,可以事先了解一下自己是否屬于能夠提起代位權訴訟的范圍,然后再提起代為權訴訟,可以聘請專業的律師幫助您進行訴訟的事宜。
代位權的行使是為了什么?
一、代位權的行使是為了什么? 我國《 合同法 》第73條規定:“因 債務人 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 債權人 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因此,行使代位權主要是為了維護債權人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代位權行使的條件有哪些? 1、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 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是指債務人應當行使、能夠行使但是不行使其權利。所謂應當行使是指債務人對第三人的權利已到期,若不及時行使,則權利可能消滅或喪失;能夠行使是指債務人客觀上有能力行使;不行使是指債務人客觀上消極不作為,而不論其對該不作為是否有過錯。怠于行使必須是債務人到期根本不行使權利,如果債務人行使了,即使其行使的方法不當或結果對債權人不利,債權人也不得主張代位權。否則,就是對債務人的不當干涉。 2、須債務人履行 債務 遲延。 一般來講,對尚未屆至履行期的債權,債權人有無不能實現債權的危險難判定。此時允許債權人行使代位權,難免導致債權人權利濫用,對債務人頗不公平。故債務人的債務履行期未至,不發生 債權人代位權 。但是,即使債務人的履行期限還未到,債權人為保存債務人權利的行為,如申報破產債權,仍然可以代位行使。如果這時候還不允許債權人代為保存權利,則權利就會消滅。 3、須有保全債權的必要。 我國《合同法》中僅以“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的行為對債權人造成損害”視為保全的必要。法律設立代位權制度的唯一目的是為了保障債權的實現。如債務人現有財產足以清償債務,債務人直接以 強制執行 來實現債權即可,沒有必要行使代位權。 保全債權的必要是指債權人的債權具有不能實現的危險,即以債務人的財產是否不能或不足以清償債務為標準。債務人不行使權利,只有害及債權人債權實現的時候,才符合其行使的要件。所謂“害及債權人債權實現”不一定是指債務人沒有資力,有時即使債務人有資力,但是債權人的債權仍然可能得不到實現。 因此, 代位權的行使是為了 讓債權人能夠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以免債務人怠于行使自己到期的債權由此給債權人造成了損害,但是大家也要知道,并不是所有的情況債權人都是可以行為代位權的,如果債務人積極行使自己的債權,但是由于客觀原因無法要回債務時,債權人是不可以行使代位權的。
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條件
一、代位權訴訟的含義代位權訴訟作為一種有效的債的保全措施,即:“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依照這一規定,債權人行使其代位權,應當通過法院予以主張,也即應當通過訴訟方式進行,這就是所謂的代位權訴訟。簡而言之是指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債務追索權時,債權人直接起訴債務的債務人,并要求其還債的一種訴訟活動
二、提起代位權訴訟應滿足的條件代位權之訴為民事訴訟,故須具備《民事訴訟法》第108條所規定的起訴條件;同時,代位權之訴還須具備自身的特殊要件。《合同法解釋
(一)》第11條規定:“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73條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2、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3、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三、代位權的權利限制
1、債權人之訴訟請求額應受限制由于代位權訴訟涉及到債務人與次債務人、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雙重法律關系,因而其訴訟請求額應當受到兩個方面的限制。一方面,其訴訟請求額不應超過本人所享債權的數額,亦即不應超過債務人所負的債務數額;另一方面,其訴訟請求額不應超出債務人對次債務人所享有的債權數額。這是代位權訴訟在訴訟請求上不同于一般的債務糾紛案件的地方之一。對于這一問題,《合同法解釋》第21條也明確規定:“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請求數額超過債務人所負債務額或者超過次債務人對債務人所負債務額的,對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和解權、請求調解權之限制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原、被告雙方都享有和解權或請求法院調解的權利,這是民事訴訟的處分原則使然。但在代位權訴訟中,作為原告的債權人之和解權、請求調解權則應當有適當限制,以免使債務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申言之,和解或者調解往往是在享有權利的一方當事人作出讓步、甚至于巨大讓步的基礎上進行的,和解協議或調解協議的達成常常是權利人放棄部分實體權利所產生的妥協結果,因而行使和解權或請求調解權的人原則上應當是對實體權利享有處分權的主體。然而就代位權訴訟而言,債權人雖然可依法代位行使債務人的權利,但并不等于有權處分債務人的權利。綜上所述,就是代位權訴訟立案需要的相關條件,在行使代位權訴訟權利時,權利受到一定的限制。行使代位權的條件法定,必須滿足所有條件才能提起代位權之訴。
1、債權人所享有的債權應具有合法性;
2、債務人對他人享有到期債權,但其怠于行使其權利,致使債權人產生損害;
3、債務人對他人所享有的債權已經屬于到期狀態;
4、債務人的到期債權并不是債務人人身專屬性權利。這里的專屬性權利是指那些根據撫養、贍養、繼承等身份關系而發生的給付請求權,還有退休金、養老金、人身損害賠償金等費用的請求權利。
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這是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又一構成要件。只有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債權人才能代債務人而行使,否則就會侵害次債務人的合法權益。通過上文的分析介紹,相信大家此時也應該清楚提起代位權訴訟條件是什么了吧,在合同法相關司法解釋中有明確的規定,主要涉及到了四個方面的條件,各位可以通過上文進行具體了解。而如果債權人要想行使自己的撤銷權,那么也是要在滿足了規定條件的情況下才能行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民法典中的代位權法律規定是什么
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由次債務人負擔,從實現的債權中優先支付。債權人行使代位權作預付的訴訟費用直接由次債務人負擔。下面就由我為大家整理有關的相關合同代位權資料。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民法典中的代位權法律規定是什么 我國《民法典》第535條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二、代位權的特點是什么 1、代位權是債權人代替債務人向債務人的債務人(即次債務人)主張權利,體現了債的對外效力。 2、代位權是一種法定債權的權能。無論第三人是否約定,債權人都享有此種權能。 3、代位權是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的權利。 4、代位權在內容上并不是對于債務人和第三人的請求權。在內容上,代位權是債權人為了保全債權,而代替債務人行使債務人的權利,而且不能就收取的債務人的財產優先受償。
三、代位權的要件包括哪些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確定,且必須已屆清償期。 2、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 3、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的行為已經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債務人對于第三人的權利,為債權人代位權的標的。債權人的代位權屬于涉及第三人之權的權利,若債務人享有的權利與第三人無涉,自不得成為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對象。 四、代位權的行使主體是誰 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主體是債權人本人,并且由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代債務人之位行使。當某一債權人已行使代位權后,其他債權人不得就同一權利再次行使代位權。但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債權人以同一次債務人為被告提起代位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審理,將債權人作為共同原告。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時候,應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如果違反此項注意義務造成損失,應負損害賠償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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