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承攬合同以承攬人完成指定的工作并將工作成果交付給定作人為基本內容,但不是所有的完成一定工作并將其成果交付的合同都是承攬合同。承攬合同與其他合同相比,具有以下法律特征,有這些特征可以判斷是否屬于承攬合同。
承攬合同的特征如下:
1、承攬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標成果為標的。在承攬合同中,定作人所需要的不是承攬方的單純勞務,而是其物化的勞務成果,但承攬人工作成果必須是符合雇主要求。
2、承攬合同的標的物具有特定性。承攬人是按照定做人要求的質量,數量,包裝,規格等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標的物,因此該標的物由于定做人特定化的要求而特定化。
3、承攬工作具有獨立性。承攬人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勞力等完成工作任務,不受定做人的智慧管理,獨立承擔合同約定的責任。承攬人的工作是獨立的,工作過程不從屬于雇主。
4、承攬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質。承攬人一般必須對工作成果的完成承擔風險,承攬人不得擅自將承攬工作交給第三人完成,且對完成的工作過程中遭受的意外風險負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承攬合同是指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在承攬合同中,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為承攬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報酬的一方稱為定作人。
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合同中沒有以承攬人、定作人指稱雙方當事人,也不影響對其法律性質的認定。承攬合同中的定作人具有法定解除權,但該權利的行使,若給承攬人造成損失,則需要根據承攬人的損失進行賠償。故法定解除權不可以濫用。
承攬合同的性質
1、承攬合同是諾成、不要式合同。承攬合同的成立僅需雙方就主要條款達成合意即可,合意的表現不拘形式,書面、口頭均可。訂立合同后,如需交付標的物,該交付行為也不是使合同成立的行為,而是履行合同的行為,是定作人履行已經成立的合同義務的行為。
2、承攬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在承攬合同中,承攬人負有完成工作并支付工作成果的義務,而定作人則負有支付報酬的義務,因兩者的義務是相互的、對流的,所以承攬合同是雙務合同;
承攬合同中雙方均為價性給付,一方要獲得對方的給付,必須向對方為相應給付,故承攬合同又是有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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