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基本制度有:一、企業與投資人財產責任的相對獨立性制度;二、存在債權競爭時的分別優先權制度。即當合伙企業及其合伙人的財產足以清償各自的債務時,各債權人應當遵循債權債務法律關系的相對性原理,分別向各自的債務人主張權利;三、對債權人行使抵消權的有條件禁限制度。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十六條規定: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無法區分的,以家庭財產承擔。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債務,以從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的農戶財產承擔;事實上由農戶部分成員經營的,以該部分成員的財產承擔。
法律分析:1、全額清償的原則。這里的全額清償是指對債務的全額清償,不包括合伙人的權益,即清算人在對合伙企業財產進行清理、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支付清算費用(即清算期間發生的清算人應得報酬、公告費、咨詢費、訴訟費及其他因清算發生的費用)、所欠職工工資和保險費用、合伙企業應繳未繳的稅款后,確認合伙企業的財產足以抵償其債務時,依法處分合伙企業財產,將屬于債權人的財產全額償付給債權人。這一原則是對債權人合法權益的保護,也是合伙企業解散與清算的前提。如果合伙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應當由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先合伙企業債權后合伙人債權的原則。清算人只有在全額清償合伙企業債務后,才能以所剩資產向合伙人返還其出資和分配收益。在清償完合伙企業債務前,即使其財產具有向合伙人分配的余地,清算人也不得先向合伙人分配財產。
3、按照約定分配合伙企業財產的原則。在合伙關系中,協議是由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以書面形式訂立的合伙準則,是合伙人權利義務產生的依據,協議約定了財產分配辦法的,企業清算完畢,即應按規定的辦法和比例分配所剩財產,未約定辦法和比例的,依據法律規定各合伙人平均分配所剩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第四十二條 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伙人可以以其從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合伙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其他合伙人未購買,又不同意將該財產份額轉讓給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為該合伙人辦理退伙結算,或者辦理削減該合伙人相應財產份額的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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