線上格式條款法律風險
線上格式條款法律風險格式條款是指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實踐中,格式條款現象廣泛地存在于特許經營合同之中。特許人應該對其風險給予高度的重視。
特許經營合同中包含的格式條款存在如下法律風險:
一、有違公平原則導致合同無效的風險。
公平原則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如果格式條款有違公平原則,則會導致該條款的無效。如果特許人制訂的格式條款過于強調保護自身利益而忽略了被特許人的基本利益,導致特許雙方的權利義務嚴重失衡,則存在違反公平原則從而影響合同效力的風險。根據《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此款即體現了格式條款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特許人在制訂格式條款時應當公平合理地確定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特許人不得利用其優勢地位,將意志強加于被特許人。有的特許經營合同約定“在任何情況下,加盟金均不退還”、“總部的培訓老師及開業輔導人員出現工傷,由加盟商負責”、“加盟商應該遵守特許體系的管理制度,總部有權對特許體系的管理制度隨時進行修改并不再通知加盟商”或“總部擁有對本合同的解釋權”等條款,就有違公平原則。
因此,在制訂特許經營合同條款時,應該盡量避免上述有違公平原則的條款。
二、免責條款被撤銷的風險。
合同法第三十九條還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責任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六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對格式條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內容,在合同訂立時采用足以引起對方注意的文字、符號、字體等特別標識,并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格式條款予以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所稱“采取合理的方式”。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對已盡合理提示及說明義務承擔舉證責任。該解釋第九條還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關于提示和說明義務的規定,導致對方沒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對方當事人申請撤銷該格式條款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特許經營合同通常包含免除或限制特許人責任的條款。對此,特許人應該履行“提示和說明”的義務。首先,提示和說明應該在簽訂合同之前。建議在信息披露時,對特許經營合同的格式條款進行特別提示和說明;或者在簽訂特許經營合同之前,由特許人向被特許人提供一份“特許經營合同特別提示和說明”的文件,并經被特許人簽署后,由特許人妥善保管;其次,提示和說明應該采用合理方式,應該在通常情況下能夠引起被特許人的注意,如采用特殊的字號、字體、顏色或者采用加下劃線等方式,也可以在特別條款下方單獨簽字確認的方式;再次,提示和說明的措施與免責條款的性質有關。免責程度越高,提示注意的措施就應該越容易引起重視。第四,可以在特許經營合同中設計“特別提示條款”,如特別約定:“甲方(特許人)已經就本合同加下劃線的文字向乙方(即被特許人)作了特別的提示和說明,乙方已就此特別注意并明確表示沒有任何異議”。
三、格式條款無效的風險。
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同時,上述司法解釋第十條還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格式條款無效。
因此,如果格式條款違反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以致雙方權利義務嚴重失衡時,可能導致該格式條款無效。在制訂合同條款時特許人應該避免出現該等情況。
四、特別條款優于格式條款的風險。
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因此,在制訂與格式條款不一致的合同條款時,應該充分重視其中的風險。特許經營合同的各條款之間是一個相互聯系的有機整體,合同條款一經制訂,通常不能隨便變更。從合同管理的角度來看,如果就某一條款進行變更,應該在特許人內部履行審批程序,以防范上述風險。
五、對格式條款不利解釋的風險。
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條式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因此,在制訂合同條款時,應該避免合同條款在理解上出現歧義。
六、防范格式條款風險的其他對策
通常,特許經營合同由特許人制訂,但是被特許人還是有一定的“討價還價”的余地。因此,特許經營合同不必然都是“格式條款”。特許人在制作合同文本時,完全沒有必要使用鉛印的文本,給人以“格式條款”的口實。特許人完全可以就合同的全部內容與被特許人進行協商完畢后,再打印和簽署合同文本,這樣的合同文本內容是經過特許雙方協商的結果,不必然是“格式條款”,從而有效避免格式條款的風險。
為了避免格式條款的風險,特許人可以設計可選擇條款。所謂可選擇條款,是指由特許人制訂特許經營合同的基本體例,在合同內容上區分必備條款和選擇條款的一種合同結構。使用時,被特許人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就可選擇的合同內容與特許人進一步協商,最后確定合同文本內容。使用選擇性條款后,合同文本符合合同法所確立的意思自治原則,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認為該合同條款不具有“格式條款”的性質,從而有效避免格式條款的風險。
合同訂立有哪些風險
一、風險:日本學者認為是風險是盈利的不確定性。分為兩類:物質性與人為性。
如:業務員離職時,蓋公章的合同未收回。
二、損害:非故意、非計劃、非預期,表現為經濟價值的減少。損失控制靠教育與培訓。
三、合同主體:
注意:職工代表大會不具有主體資格。
四、標的:
1、必須預先確定或履行中可以確定。
2、標的必須是可能的。
標的不能:制止不能、事后不能、事實不能、法律不能(如毒品)。
客觀不能、主觀不能、全部不能、部分不能。
五、合同條款:不具體不明確,過于寬泛。
水:是指暴雨、強水、是否包括自來水要明確。
六、履行地點:是合同管轄地確定的依據。合同管轄地盡可能定在我方所在地。
七、合同經辦人員:了解相關的合同,如《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產品質量法》。
八、合同生效:未生效與無效不同。
九、格式條款:不能商量或協商的是格式條款。打印的條款不一這是格式條款。
十、合同合法性審查:審查合同主體時,不但要審查對方,也要審查自己,如內設機構是否有授權。
十一、商業吹噓不等同于合同欺詐:關鍵看廣告內容是否寫到合同內容里。
合同管理風險有哪些?
合同管理風險有哪些?1、合同風險:指由于合同達不到總體目標或缺乏必要的保護性條款而導致的風險;
2、執行風險:指由于雙方沒有真正履行合同而導致的風險;
3、經濟風險:指由于雙方沒有正確評估合同成本而導致的風險;
4、法律風險:指由于雙方沒有遵守當地法律法規而導致的風險;
5、政策風險:指由于政策變化而導致的風險;
6、技術風險:指由于技術不足而導致的風險;
7、市場風險:指由于市場變化而導致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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