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空白勞動合同有沒有法律效力
簽訂的空白勞動合同一般沒有法律效力。用人單位不能與勞動者簽訂空白的合同,必須在合同中約定清楚勞動合同的期限、工作時間、地點、工作報酬等重要的條款。
一、簽訂空白的勞動合同有法律效力嗎?
無效的。簽空白勞動合同屬于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這種情形。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空白勞動合同”,事后自行填補內容的且不讓勞動者確認,不交給勞動者一份。這種情形嚴重的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二、勞動合同期限可以分為幾類?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可以分為三類:
1、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即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效力期間,期限可長可短,長到幾年、十幾年,短到一年或者幾個月。
2、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即勞動合同中只約定了起始日期,沒有約定具體終止日期。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依法約定終止勞動合同條件,在履行中只要不出現約定的終止條件或法律規定的解除條件,一般不能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可以一直存續到勞動者退休為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即以完成某項工作或者某項工程為有效期限,該項工作或者工程一經完成,勞動合同即終止。
所以如果一個用人單位讓員工簽訂空白的勞動合同,這種情況,員工是可以拒絕的,空白的勞動合同是無法保證到勞動者的權益的,只有勞動者自己的名字,剩下的后續內容全憑公司自作主張去安排,那么危害到勞動者權益的條款,勞動者也不知情,因此是不允許簽訂空白勞動合同的。
三、勞動合同無效的情況
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無效;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無效;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4、有關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低于集體合同的;
四、勞動合同的內容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的生效】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的內容】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蓋章的空白合同有效嗎
法律主觀:
空白合同蓋章在通常情況下是有效的。除非合同的內容補充完整后,具有無效的情形的,則該合同自始無效。合同一般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成立,而依法成立的合同一般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簽訂空白合同有法律效力嗎
法律分析:簽訂空白合同的話一般是有效的,但究竟效力如何,有時還要看合同條款的情況,空白條款是否必然導致合同不成立或無效,要區分空白條款涉及的內容對于合同的意義。空白條款的補填一般應推定為簽章人在簽章時已經知曉或授權,但有相反證據時也可以推翻此類推定。因此簽訂空白合同的時候,當事人應該對每一個合同條款都做好審查工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條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五百一十一條 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據前條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強制性國家標準履行;沒有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按照推薦性國家標準履行;沒有推薦性國家標準的,按照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依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請求履行,但是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因債權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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