顯失公平四個構成要件
一、顯失公平四個構成要件是什么
1、顯失公平四個構成要件,具體如下:
(1)在訂立合同時,訂約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不對等,利益嚴重失衡;
(2)合同一方具有明顯優勢,或另一方處于無經驗、缺乏判斷力,或草率行事;
(3)獲利方主觀上存在惡意;
(4)受損方不具備充分自覺和真實自愿。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條
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二、顯失公平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顯失公平是一方當事人利用自己的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
顯失公平的認定標準,具體如下:
1、在訂立合同時,訂約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不對等,利益嚴重失衡;
2、合同一方具有明顯優勢,或另一方處于無經驗、缺乏判斷力,或草率行事;
3、獲利方主觀上存在惡意;
4、受損方不具備充分自覺和真實自愿。
明顯有失公平的協議
依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合同訂立的時候有明顯失公平的,合同一方當事人是可以申請撤銷合同的,因合同取得的財產可以要求返還。
一、簽訂的合同顯失公平該怎么處理? 依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合同訂立的時候有明顯失公平的,合同一方當事人是可以申請撤銷合同的,因合同取得的財產可以要求返還。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條 【可撤銷合同】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第一百五十七條 【合同無效或被撤銷的法律后果】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二、顯失合同的認定條件: 1、在訂立時,該合同對雙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注意是在合同訂立時。現實生活,買賣房屋合同生效后,因房價上漲,出賣方認為合同顯示公平,法院通常是不予認可的。 2、一方獲得的利益超過了法律所允許的限額。例如價款明顯超過了市場上的同類商品價格,該超額明顯不合理。 3、受害的一方是因為在缺乏經驗或者緊迫情況下實施的民事行為。一方明顯獲利,另一方明顯損失。
怎樣界定合同顯失公平行為
法律分析: 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根據該條規定,顯失公平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方面的條件:1、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2、一方當事人利用了優勢地位或利用了對方沒有經驗。判斷是否顯失公平,既要從一般的社會觀念角度考察權利義務是否對等,同時也要考慮到行為人對其權利依法處分的因素。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三條 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如果行為人完全能夠理解行為的內容并預見到行為的后果,出于真實意思表示而對權利義務予以處分,那么對行為人來說,應當不存在顯失公平的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三條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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