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依法作出的免責聲明有法律效力,但如果其中包括造成對方人身損害、或者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的,無效;其他部分不受影響的,則仍然有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五百零六條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第五百零七條
合同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合同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保證書有法律效力,但是有效的保證書必須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第一、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的反映。承諾書的內容應當是當事人內心真實意思的表示,不能被強迫或者威脅、利誘、欺騙等。
第二、沒有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承諾書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不能違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否則可能導致承諾書無效。
第三、沒有侵犯他人利益。承諾人只能基于自己有權處分的物品進行處分,而不能因此侵犯到其他人的合法權益。
私下寫的保證書有法律效力的,具體如下:
如果有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那么具有法律效力;保證書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只有具備相應條件,就能生效。
免責協議符合下列條件的有法律效力:1、協議的雙方對協議的內容有處分的權利。2、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結果。采用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的手段達成的協議是無效或者可撤銷的。3、協議的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侵害社會公益和第三人的利益。對一方顯失公平的協議也是可撤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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