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解除權的五種情形
法定解除權的五種情形有:
1、因不可抗力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現象。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只有其致使合同目的完全不能實現時,則任何一方當事人均享有合同解除權;
2、因拒絕履行主要債務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這是指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對于這種情況,另一方可不進行履行催告,徑直行使解除權;
3、因遲延履行主要債務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債務人無正當理由,若對于未約定履行期限,在債權人催告后仍未履行的,債權人便可享有合同解除權;若在合同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合同主要債務,則債權人可不進行催告即享有解除權;
4、因遲延履行或有其他違約情形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違約形態有多種,包括遲延履行、不完全履行,以及履行地點不符合合同約定等。在此情況下,債權人可不經催告而直接解除合同;
5、法律規定的其他解除情形。這是一個概括性的規定,當以上情形都沒有出現,而法律規定其他情形合同也應該解除時,合同就解除。這實際為將來法律的發展留足了空間,同時也防止法律出現漏洞。
法定解除權的程序如下:
1、通知對方,當事人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的,在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如果選擇解除合同,應通知對方當事人;發生法定情形而使當事人享有解除權的,解除權人如果選擇解除合同,同樣也應通知對方當事人。在這兩種情況下,合同從通知到達對方當事人時起解除;
2、對解除合同存在異議的,可請求法定機構解決。當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通知到達對方后,對方不同意解除合同的,可向法院起訴或依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提出申請,請求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對于這些有效裁定,當事人必須執行;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應遵守特別程序的規定。
綜上所述,合同的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是不同的,其區別在于法定解除權是一種形成權,一方當事人享有僅憑法定事由作出的意思表示即可使當事人雙方間現成的法律關系消滅的權利,其行使無須征得對方當事人的同意。而約定解除則是通過雙方協商或事先約定解除的條件,是一種雙方法律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解除權的5種情形
解除權的情形如下:
1、因不可抗力導致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一方明確表示不履行合同義務;
3、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等。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解除合同的構成要件:
1、法定解除合同的構成要件是出現法定解除事由,并由有權解除權的一方發送解除通知;
2、約定解除合同的構成要件是出現合同約定的解除事由,并由有權解除權的一方發送解除通知;
3、協商解除合同的構成要件是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不違反強行法規范和社會公共利益。
綜上所述,因不可抗力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因拒絕履行主要債務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因遲延履行主要債務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因遲延履行或有其他違約情形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法律規定的其他解除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民法典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
法律主觀:
一、民法典合同解除的法定情形是什么
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沒有履行或者沒有全部履行完畢之前,當事人一方通過行使法定的解除權而使合同效力消滅的行為。其特點在于,法律規定了在何種情況下當事人享有法定解除權,在該情況發生時通過行使解除權導致 合同解除 。在法定解除權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直接行使解除權解除合同,無需征得對方當事人同意。
法定解除的情形:
(一)因 不可抗力 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二、合同解除就是合同終止嗎
合同終止僅使合同關系發生將來消滅的效力,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此不能產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后果;而合同解除使合同關系發生既往消滅的效力,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而對已履行的合同將產生恢復原狀的后果。再次,權利專屬不同。合同終止權為非專屬權,可隨債權或債務一同移轉第三人;而解除權為專屬于債權人的權利,除可隨同債權債務概括移轉外,不得因單純的債權讓與或債務承擔而移轉給第三人。所以合同終止不能代替合同解除來使用。
合同的解除主要可以分為兩種類型,一種是法定解除,另一種則是約定解除。由于在約定解除的情況下,只要符合當事人之間約定的情形,那么就能夠解除合同,而當事人約定的情況多種多樣,因此這里暫時不予討論。至于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則由《民法典》明確規定,必須要符合了規定的情形,那么才能解除合同。
三、合同解除后應該怎么處理
合同解除后應該的處理方式:
(一)如果雙方尚未履行合同義務的,中止履行;
(二)如果雙方已經履行合同義務的,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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