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關系因哪些原因而終止
委托代理關系可因下列原因終止:
(1)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項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辭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4)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終止。
擴展資料:
委托代理關系是指市場交易中,由于信息不對稱,處于信息劣勢的委托方與處于信息優勢的代理方,相互博弈達成的合同法律關系。
委托代理關系賴以形成的基本條件為:
1.市場交易中,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相互獨立的行為主體,他們在一定約束條件下各自追求效用最大化。
2.市場交易的參與者均面臨不確定性風險,而他們掌握的信息處于非對稱狀態。
在委托代理關系中存在兩種不同的選擇行為:
一是委托方選擇代理方,并按一定方式付酬,但不能直接觀察到代理方的行為,又需按一定合同向代理方支付與其行為結果相聯系的報酬。
二是代理方選擇自己的行動,它既會影響自己的收益亦會影響委托方的收益,但他選擇行動產生的結果是隨機的,不受他完全控制。
委托代理關系有5種模式:
(1)委托方與代理方均為單一的個人,如病人為委托人,醫生為代理人;
(2)委托方只有一個,而代理方不止一個,如中央政府為委托人,若干家壟斷企業為代理人;
(3)委托方不止一個,而代理方只有一個,如眾多計算機用戶為委托人,某個網絡接入服務商為代理人;
(4)委托方與代理方,均有多個,如眾多投保人為委托方,多家保險公司為代理方;
(5)單個的或多個復合的委托方與代理方,可替換位置互為委托、代理的關系,如出版商與作者之間互為委托、代理的關系。
不管何種模式,代理方掌握委托方不了解的信息,包括市場信息、私人信息等,雙方在討價還價中達成彼此能接受的合同,并在合同約束下行動,展開博奔,取得對策均衡。
形成均衡需具備兩個條件:
(1)參與約束。代理方履行合同后所獲收益不能低于某個預定收益額,委托方給予代理方的收益水平,不能低于同等條件下其他委托人所能給的收益水收益水平,個能做于問等條件下其他委托人所能給的收益水平。
(2)激勵相容。代理方按合同進行活動以其效益最大化為原則,并保證委托方預期收益也能最大化。這兩個條件也是委托方設計激勵機制的原則。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委托代理關系
委托代理終止的原因?
委托代理終止的原因 30分
根據民事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關系終止:(1)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辭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5)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終止。
委托代理關系因哪些原因而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關系終止:(1)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辭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5)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終止。
導致委托代理關系終止的原因是什么
第四百一十條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
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
第四百一十一條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的,委托合
同終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根據委托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除外。
委托代理終止的條件
因為代理人的繼承人不一定具有代理的資質,律師的孩子不一定能夠成為律師,所以不能繼續代理
被代理人一般會有繼承人的,他的被代理的利益還是存在的
委托代理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終止:(一)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辭去委托;(三)代理人死亡;(四)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五)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終止。第七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終止:(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民事行為能力;(二)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三)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四)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取消指定;(五)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的監護關系消滅。
《民法通則)規定,有哪些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終止?
民法通則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終止:
(一) 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二)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辭去委托;
(三) 代理人死亡;
(四) 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五) 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終止。
法定代理終止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70條的規定,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終止的原因有如下五種: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民事行為能力。《民法通則》第11條規定:“18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因此,所謂被代理人取得民事行為能力,是指原來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現在已滿18周歲,取得了獨立進行民事活動的能力,成為完全行為能力人;或是雖未滿18周歲但已滿16周歲并且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其主要生活來源,法律上將其視為成年人,具有完全行為能力。被代理人一旦由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成為完全行為能力人,法定代理權和指定代理權就歸于消滅,法定代理關系隨之終止,代理人不得再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也不再替被代理人承擔法律責任。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關系是以不可轉移的身份關系為前提的,不論是被代理人還是代理人死亡,都使代理關系失去了存在的基礎。所以,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將會導致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關系的終止。
(3)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同前面講到的委托代理終止的原因一樣,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則法定代理權或指定代理權喪失。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的監護關系消滅。例如,王某與李某結婚后,李某因一次意外事件精神受 *** 而致精神失常。由于李某患上精神病,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王某作為其配偶成為李某的監護人,同時也是她的法定代理人。三年后,王某與李某離婚。由于兩人的婚姻關系已經解除,監護關系隨之消滅,故法定代理也終止。
委托代理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終止:
委托代理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終止:
(1)代理期間屆滿或代理事務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辭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5)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終止。
什么情況下,委托代理終止合同無效?
1.主體不適格,時候又未經適格主體追認的委托代理合同。如由未成年人簽訂的委托代理合同,未經監護人的追認,自然無效。
2.代理人不適格,如代理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與之簽訂的委托代理合同自然無效。
3.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簽訂的委托代理合同無效。
4。委托代理合同的內容中有損害國家利益、第三方利益以及不合公序良俗的約定,該委托代理合同全部或部分無效。
5.委托代理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種,也收到合同法的約束,合同法上規定的合同自始無效的條款也適用于委托代理合同,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三條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部分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另外,效力待定的合同被撤銷后也是無效的,這些合同有:
第五十四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86題,被代理人死亡為什么不能導致委托代理終止?人都死了還怎么代理啊,求解釋。
民法通則并沒有把被代理人死亡列為委托代理關系終止的原因之一,可見,被代理人死亡并不必然引起委托代理關系的終止。根據司法解釋,被代理人死亡之后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實施的代理行為有效:(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2)被代理人的繼承人均予承認的;(3)被代理人與代理人約定到代理事項完成時代理權終止的;(4)在被代理人死亡之前已經進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之后,為了被代理人的繼承人的利益,需繼續完成的。
委托代理終止的原因
委托代理終止的原因為當事人一方解除委托合同等。
委托代理終止的原因:
委托合同終止的原因包括一般原因和特殊原因。一般原因是指一般合同所通存的終止原因。如委托事務處理完畢、委托合同履行已經不可能、委托合同的存續期間屆滿等;特殊原因是指導致委托合同終止特有的原因。
委托合同簡介:
委托合同,又稱“委任合同”。是指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義和費用為委托人辦理委托事務,而委托人則按約支付報酬的協議。大陸法各國民法對委托合同的限制不盡相同。按多數國家的法律規定,委托合同的標的既包括法律事務,也包括非法律事務。
合同內容可以是有償的,也可是無償的。我國的民法理論與實踐認為:委托合同的標的只限于法律行為,它是委托代理的發生根據。故受托人在委托權限內與第三人所為法律行為的后果完全由委托人承擔。
委托合同終止的后果:
當事人任意解除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的任何一方當事人都有權隨時解除委托合同。但是,如果因解除委托合同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自己的事由外,解除合同的一方應當賠償損失。例如,正當委托人昏迷不醒,無法另行安排委托事務的處理。
而委托事務的處理又正處于關鍵階段時,受托人終止合同,勢必會給委托人帶來損害,對此損害,受托人就應負責賠償。當然,如果當事人一方系因不可歸責于自己的事由而解除合同時,則可不負賠償責任。但在這種情況下,解除合同的當事人一方須負舉證責任。
當事人一方的原因:
因當事人一方的原因而終止委托合同的后果。因委托人的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致使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時,在委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組織承受委托事務之前,受托人應繼續處理委托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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