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如果對方就無發貨意愿,而是以非法占有貨款為目的,則涉嫌構成詐騙罪。可以報警處理。
2.如果對方根本沒有履約能力,而故意制造假象,構成合同詐騙罪。可以到公安機關經偵部門進行報案。
3.如果對方只是延遲發貨,并督促及時發貨無用,屬于違反合同法的行為。可以委托律師發出律師函,或者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法律分析:當發生糾紛時,可將簽訂主體和實際履行主體列為共同被告,但須有證據證明實際履行主體與本案有關系。從合同的相對性來說,合同簽訂人在合同有效的情況下,應對相對人負責,合同相對人沒有必要問誰履行合同,其只要根據合同要求訂立合同人履行就行了。因此,如果出現合同簽訂主體與履行主體不一致可以將合同訂立人與實際履行人均作為被告,要求合同訂立人與實際履行人共同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二條 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請求債務人向其履行債務,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第三人可以請求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可以向第三人主張。
第五百二十三條 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二十四條 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第三人對履行該債務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權向債權人代為履行;但是,根據債務性質、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只能由債務人履行的除外。債權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對債務人的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但是債務人和第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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