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變更后,原合同中未發生改變的內容,原有效力不變;原合同中發生改變的內容,原合同效力失效,以新合同中的規定的效力為準。也就是說,合同變更,新合同優于舊合同,執行時,應以新合同為準。
一、合同變更后原合同的效力規定 (1)合同變更是在保持原合同關系基礎上的合同的某項或某部分的變化,因而,在合同變更后,當事人應當按照變更后的合同內容履行,否則發生違約。 (2)合同變更原則上只向未來發生效力,未變更的權利義務繼續有效,已經履行的債務不因合同的變更而失去法律依據。 (3)合同的變更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民法通則》第115條規定,合同的變更和解除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二、合同主體變更后原合同是否還有效 《合同法》第77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合同的變更以原合同關系的存在為前提,即使是進行合同變更也不得超出原合同關系而且還需要在特定的情況下才可以進行合同變更。 【法律依據:《合同法》】 第七十七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第七十八條: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合同的變更原則上向將來發生效力,未變更的權利義務繼續有效,已經履行的債務仍然有效。 合同的變更以原合同關系的存在為前提,變更部分不超出原合同關系之外。原合同關系有對價關系的仍保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原合同債權所有的利益與瑕疵仍繼續存在,只是在增加債務人負擔的情況下,非經保證人或物上擔保人同意,保證不生效力,物的擔保不及于擴張的債權價值額。 合同的變更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民法通則》第115條規定:“合同變更或者解除,不影響當事人要求損害賠償的權利。”在合同變更以前,由于一方的過錯而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如果雙方當事人沒有對此另有約定,在合同變更以后,受損失的一方仍然有權請求過錯方進行損害賠償。 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三、合同變更的條件 1.原合同關系有效成立。 合同的變更必須以有效成立的合同為對象,凡未成立或無效的合同,不存在變更的問題。因為,合同的變更發生改變原合同關系之效力,無原合同關系便無變更的對象。合同無效,自始即無合同關系;合同被撤銷,合同自始失去法律約束力,亦無合同關系;追認權人拒絕追認效力未定的合同,仍無合同關系。在這些情況下,自無變更合同的余地。 2.合同要素發生變化。 有效成立的合同要成立合同變更,必須有合同要素的變化。在廣義合同變更中,不僅指合同主體發生變更,也包括合同內容發生變化。在狹義的合同變更中,則不包括合同主體的變更,僅指合同內容的變更。因此,合同要素發生變化是合同的變更不可或缺的條件。 3.合同的變更必須有合法依據。 在合同法學上,合同變更的合法依據主要包括:當事人協議。當事人協商一致變更合同是合同自由原則的體現,因此,當事人的合意是引起合同關系變更的重要法律事實。前文已經指出,合同通過當事人協商變更是合同變更的一種類型,我國《合同法》第77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4.符合法律要求的方式。 對合同的變更法律要求采取一定方式的,須遵守此種要求。基于情勢變更原則變更合同,變更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須經法院或者仲裁裁判的方式。當事人協議變更合同,有時需要采用書面形式,有時則無此要求。《合同法》第77條第2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其規定。 合同變更在合同履行的過程中是十分常見的情形,為了彌補原合同中的不足,或者應對客觀事實的變化情況,需要及時對原合同進行變更。原合同在變更以后,不變的規定依然有效,改變的規定以新合同為準。新合同在效力上要優于舊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