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司破產清算的一般周期在一年以上。在法院裁定受理破產清算后二十五日內通知已知的債權人,并予以公告。并且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自債權申報期限屆滿之日起十五日內人民法院召開第一次債權會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四十五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一百零七條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規定宣告債務人破產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后,債務人稱為破產人,債務人財產稱為破產財產,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稱為破產債權。
企業進入破產清算的時間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由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來決定;企業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 公司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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