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法人可以向公司借款嗎?
公司的法人不可以向公司借款。《公司法》 第一百一十五條: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公司法》并未禁止向法定代表提供借款,如公司章程中也無規定禁止向法定代表人借款的約定,履行一定的公司內部程序,即可以向公司借款。應有正當理由(與公司經營相關)和按時歸還。
一、公司的法人可以向公司借款嗎? 公司的法人不可以向公司借款。《公司法》 第一百一十五條: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公司法》并未禁止向法定代表提供借款,如公司章程中也無規定禁止向法定代表人借款的約定,履行一定的公司內部程序,即可以向公司借款。應有正當理由(與公司經營相關)和按時歸還。 如果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股東借款長期不還,股東借款在不違反公司章程的情況下應當經過全體股東同意,并履行法定程序,股東借款應當與公司簽訂借款協議,并依法履行借款人的權利、義務,按期還本付息。二、相關內容拓展 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義借款后個人所用屬什么性質邢鑫律師解答:屬于觸犯刑法的行為,構成挪用資金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限責任公司向股東簽發的出資證明書應當由公司蓋章;公司發行實物債券,應當由法定代表人簽名、公司蓋章等等。也就是說,通常情況下,加蓋公司印章并不是與公司相關的法律文件生效的必要條件,只有在法律作出特別的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才能認為沒有加蓋公司印章的文件不發生法律效力。 所以對民間借貸合同而言,如果合同明確記載了借款人為企業,亦沒有證據證明借款的實際用途系用于法定代表人個人,即使該合同僅由法定代表人簽字,而沒有加蓋公司印章,通常也應將公司而不是法定代表人個人,確定為借款合同的當事人。 我國的《公司法》中明確指出了法人是不能以任何形式或者任何借口向公司的相關人員進行借款,不論用在什么用途,一旦借款產生將會有很大的風險,并且這個風險是不可預知的,產生損失將會巨大的無法彌補的。如果法人占用公司的資源或者資金的將構成犯罪行為,將會受到嚴厲的懲罰。
企業間借貸的法律風險有哪些
(一)企業之間的借貸行為因違背相關法律規定,有可能被認定為無效。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第六十一條 各級行政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供銷合作社等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不得經營存貸款等金融業務。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 相借貸融資業務。”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 的規定,企業之間不得辦理借貸或變相借貸融資業務,企業之間簽訂的這種合同為無效合同。如:約定不論盈虧一方均固定收回本息的聯營行為;約定一方向企業投 資,但不論企業是否盈利,均固定收回本息的投資行為等,在實踐中都將會被認為是變相借貸行為而歸于無效。
(二)企業獲得金融機構貸款以后轉貸的,有可能觸犯法律關于高額轉貸的禁止性規定,被認定為無效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企業從金融機構獲得借款,本身就是為了滿足自身的資金需求。如果企業在獲得借款以后,高額轉貸牟利,擾亂金融秩序,危害國家金融安全,違背企業借貸的初衷,不但借貸行為本身無效,而且將有可能觸犯刑律,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三)企業與公民之間以借貸為名,進行非法集資或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的行為無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一條:“公民之間的借貸糾紛公司與法人之間的借貸糾紛以及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糾紛,應作 為借貸案件受理。”的規定,企業與公民之間的借貸行為原則上是有效的。此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對企業與 公民之間的借貸效力進一步做了明確和細化:“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之間的借貸屬于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
但是,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無效:
1、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
2、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
3、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 款;
4、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因此,如果企業與公民之間以借貸為名,進行非法集資或發放貸款,也將被依法認定為無效。
(四)無效企業借貸行為的法律后果
1、對借貸本金應予歸還出借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借款人未按判決確定的期限歸還本金的……”和《最高人民法院 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四條……明為聯營,實為借貸,違反了有關金融法規,應當確認合同無效。除本金可以返還外……”的規定,借貸本金 作為無效借貸合同的標的物,應當全額返還給出借方。《合同法》就合同無效的后果也有詳細的規定。合同無效的應返還原物或資金,締約雙方都有過錯的,根據過 錯承擔相應責任。
2、對借款利息予以收繳并處以相應罰款。遲延歸還本金的,借款人應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對自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還款期滿之日起,至法院判決確定借款人 返還本金期滿期間內的利息,應當收繳,……借款人未按判決確定的期限歸還本金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 履行期間的利息。”和《最高人民法院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四條……對出資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利息應予收繳,對另一方則應處以相 當于銀行利息的罰款……”的規定, 在借貸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對合同中約定的利息不予保護,應予收繳,并對借款人處以相當銀行利息的罰款。 根據《貸款通則》:“第七十三條 行政部門、企事業單位。股份合作經濟組織、供銷合作社、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擅自發放貸款的;企業之間擅自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的,由中國人民銀行 對出借方按違規收入處以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罰款,并由中國人民銀行予以取締。”的規定,企業違規借貸的,出借方有可能受到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罰款。根據《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二十二條 設立非法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沒收非法所得,并處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非法所得的,處 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對設立非法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的,可能處以所取得利息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或10萬元以上 50萬元以下的罰款。
3、出借人有可能喪失擔保利益 在企業間的借貸行為中,因借款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無效,對出借方是重大風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 定:“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 三分之一。” 因此,一旦借款合同被認定無效,擔保合同作為從合同也會被認定無效。出借人將無法獲得或獲得的擔保利益將會大打折扣,在借款人無法償還本金的情況下,出借 人在一定程度上將喪失收回本金的保證。
4、企業借貸無效的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 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和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 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的規定,如果企業套取金融機構資金轉貸牟利或非法 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有可能承擔刑事責任。同時,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也有可能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法人向公司借款
法律主觀:
法人一般不可以向公司借款。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因此公司不得向法定代表人提供借款。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條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第十三條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第三條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下簡稱法定代表人)經企業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取得法定代表人資格。
相關推薦:
保密合同范本(簡單的保密合同協議書2022模板五篇)
涉外行政訴訟的法律適用(2020法考備考考點 行政訴訟的法律適用)
營業執照注銷的流程(注銷營業執照怎么辦理注銷)
貸款合同中還款規定(貸款借新還舊規定)
傳真收到合同是否有效(傳真簽訂合同有效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