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人事處提供本單位的經過工會討論并且走完公示程序的勞動紀律以及勞動規章制度,尤其是據以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紀律以及規章制度;(二)人事處提供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事實以及證據;(三)通知工會:公司人事處將解除勞動合同的事由通知工會,由工會提出意見,在研究工會的意見后作出處理決定,并將處理結果通知工會;(四)辦理工作交接,由公司人事處安排相關員工辦理工作交接;(五)結算薪資:在員工辦理完畢交接手續后,財務處應當結算并給付勞動者薪資;(六)勞動合同解除:在薪資結算完畢后,勞動合同解除;(七)將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送達相對人(勞動者),可以考慮直接(專遞或快件)送達,乃至登報、公告送達等方式,必要時在可以考慮以公證的方式辦理以上送達事宜,確保送達問題的萬無一失;(八)出具離職證明:在解除勞動合同時由人事處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并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九)備案:對解除勞動合同的文本原稿、原電子檔案以及勞動者違反勞動紀律的證據存檔備案,至少保存兩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單方解除合同的方式:
1、預告解除:
(1)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即時解除: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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