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中的同時履行抗辯權是什么
法律分析:同時履行抗辯權乃是指雙務契約中當事人之一方于他方未為對待給付前,可以拒絕提出自己的給付之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構成須具有以下要件1. 須有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根據在于雙務合同功能上的牽連性,因而它適用于雙務合同,而不適用于單務合同和不真正的雙務合同。2. 須雙方互負的債務均已屆清償期。3. 須對方未履行債務或未提出履行債務。原告向被告請求履行債務時,須自己已為履行或提出履行,否則,被告可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履行自己的債務。4. 須對方的對待給付是可能履行的。同時履行抗辯權制度旨在促使雙方當事人同時履行其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什么是同時履行抗辯權
一、什么叫 同時履行抗辯權 同時履行抗辯權,又稱為“契約不履行的抗辯權”,是指在法律或合同未規定或約定哪一方當事人應先為履行的前提下,雙務合同任一方當事人在對方開始履行或提出履行之前,可拒絕履行己方所負擔合同義務的權利。 同時履行的抗辯權是合同履行中的重要權利,是古老的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交易原則在現代合同關系上的反映。 大陸法系各國合同法對此均有規定,英美合同法則相應概括為“相互義務原則”。 二、同時履行抗辯權構成要件 1、須有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根據在于雙務合同功能上的牽連性,因而它適用于雙務合同,而不適用于單務合同和不真正的雙務合同。可主張同時履行抗辯的,系基于同一雙務合同而生的對待給付。 2、須雙方互負的債務均已屆清償期,同時履行抗辯權制度,旨在使雙方當事人所負的債務同時履行,所以,只有雙方的債務同時屆期時,才能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如果一方當事人負有先履行的義務,就不由同時履行抗辯權制度管轄,而讓位于不安抗辯權或 先履行抗辯權 。 3、須對方未履行債務或未提出履行債務,原告向被告請求履行債務時,須自己已為履行或提出履行,否則,被告可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履行自己的債務。不過,原告未履行的債務或未提出履行的債務,與被告所負的債務無對價關系時,被告仍不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 4、須對方的對待給付是可能履行的,同時履行抗辯權制度旨在促使雙方當事人同時履行其債務。對方當事人的對待給付已不可能時,則同時履行的目的已不可能達到,不發生同時履行抗辯權問題,應由合同解除制度解決。同時履行抗辯權存在的基礎在于雙務合同的牽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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