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申報的范圍 一、申報的債權要滿足以下幾點要求: 1、須為以財產給付為內容的請求權 給付標的為勞務或者不作為的請求權。不能申報,但是,因它們的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而產生的賠償請求權,為可以申報的債權。 2、須為以 債務人 財產為受償基礎的請求權 此處的債務人財產是指受破產程序拘束的財產。故信托財產或者根據法律規定不受破產程序拘束的財產,不是此處所稱的債務人財產;以這些財產為受償基礎的請求權,不得申報。至于請求權所指向的財產是債務人的一般財產還是特定財產,不影響申報的資格。因此,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和無財產擔保的債權均在申報之列。 3、須為 法院 受理破產申請前成立的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 至于債權的到期時間,不影響申報資格;根據 破產法 的規定,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案件受理時視為已到期。 4、須為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請求權 因此。對債務人的罰款等財產性 行政處罰 ,不得申報。在企業 破產清算 的情況下,債務人財產最終將歸屬于債權人;此時若執行對債務人的財產性行政處罰,事實上處罰的是債權人,這樣既不能達到行政處罰的目的,又損害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但是,在破產程序終結后,如果債務人因重整或和解而繼續存續,處罰機關可以根據情況,決定是否執行原來的處罰決定。 5、須為合法有效的債權 因此,以下債權不得申報:①存在 合同法 或者其他法律規定的無效原因的債權;②訴訟時效已經屆滿的債權;③無證據或者證據為虛假的債權、有相反證據證明為虛假的債權(申報人提供的證據材料不足以證明其真實性和有效性的債權,在補足證據前推定為不得申報)。不具備上述條件的債權被申報的,管理人有權提出異議。申報人堅持申報的,管理人可以在債權表中另頁記載,井載明所發現的問題,以供債權人會議作出決定。必要時,管理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確認。 二、特別情形。 1、職工債權 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人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 養老保險 、 基本醫療保險 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為我國破產法上的職工債權。職工不必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后列出清單并予以公示。職工對清單記載有異議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職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利息請求權 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破產申請受理前的利息,隨本金一同申報。 3、待定債權 叉稱“或然債權”,是指其效力有待確定的債權,包括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和訴訟、 仲裁 未決的債權。這些債權可以申報,但必須說明其待定的狀況。 4、連帶債權 連帶債權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體連帶債權人申報債權,也可以共同申報債權。申報的債權是連帶債權的,應當說明。 5、連帶債務人的代位求償權 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已經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求償權申報債權;尚未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除債權人已經向管理人申報全部債權的外,以其對債務人的將來求償權申報債權。 6、連帶債務的債權人 在連帶債務人之一破產時,其債權人享有在破產程序中申報債權的權利。連帶債務人數人被裁定適用破產程序的,其債權人有權就其全部債權分別在各破產案件中申報債權。 7、待履行合同相對人的賠償請求權 管理人或者債務人依照破產法第18條的規定 解除合同 的,對方當事人以因 合同解除 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申報債權。 8、善意受托人的請求權 債務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適用破產法規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該事實,繼續處理委托事務的,受托人以由此產生的請求權申報債權。 9、票據付款人的請求權 破產債務人是票據的出票人,該票據的付款人繼續付款或者承兌的,付款人以由此產生的請求權申報債權。 網上面還有律師長期駐留,要弄清楚債權申報各個內容,可以直接在線咨詢律師。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四十六條 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 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七條 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和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債權人可以申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四十八條 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九條 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書面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并提交有關證據。申報的債權是連帶債權的,應當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五十一條 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已經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求償權申報債權。 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尚未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將來求償權申報債權。但是,債權人已經向管理人申報全部債權的除外。
法律分析:所謂破產債權申報一般是指人民法院審理破產案件時,當受理破產申請后,債權人要申報債權。對于破產債權申報,國家法律是有明確的規定的,包括程序、時間等等。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已經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求償權申報債權未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將來求償權預先申報債權。允許保證人或連帶債務人預先申報債權,是為避免在債務未到期時,債權人不參加破產清償而待到期后再直接向保證人或連帶債務人要求清償,而保證人或連帶債務人在履行保證或連帶責任后卻因破產人的破產財產分配程序已終結,而無法行使其代位求償權。連帶債務人數人的破產案件均被受理的,其債權人有權就全部債權同時分別在各破產案件中申報債權,以保障債權人能夠在各破產案件中充分實現連帶債務人的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四十八條 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不必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后列出清單并予以公示。職工對清單記載有異議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職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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