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有租賃如何處置
法律分析:抵押人抵押已租賃的標的物的,不影響抵押物上既存的租賃關系,承租人的權利優先于抵押權。抵押人出租租賃物時,抵押物的租賃對抵押權人的權利不發生影響。租賃權在權利屬性上不是物權而是債權,租賃權的標的物雖然在成立上以移轉占有為其要件,但這種占有并不能使財產租賃權具有對世的絕對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確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一十條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一十五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先抵押后出租的問題怎么處理
先抵押后出租的問題怎么處理訂立抵押合同時抵押財產已出租如何處理訂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財產已出租的,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抵押權設立后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系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也就是說,財產出租了財產所有人可以對財產進行抵押,但出現糾紛時,債權人不能對原來的租賃關系進行影響,原來的租賃關系是受法律保護的。已經抵押的房屋能否出租抵押的房屋是可以出租的,他物權分用益物權和抵押物權,這兩個他物權是不矛盾的,可以同時存在同一個物上。房屋出租涉及到房屋的用益物權而抵押涉及的是房屋的抵押權,所以設定抵押的房屋是可以出租的。但用益物權和抵押權在行駛過程中會產生矛盾,比如先行抵押的房屋再出租,如果抵押權人要行使抵押權,肯定會影響到后設定的租賃,如何解決這種矛盾?抵押權與出租權是房屋所有權人的權利,房屋所有權人將已抵押房屋出租的,租賃合同有效,但租賃權不能對抗抵押權。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后,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時,如果抵押人未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抵押人對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抵押人已書面告知承租人對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權實現造成承租人的損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擔。”可見,后成立的承租權對先設立的抵押權無對抗力,抵押權人實現權利時可以不考慮租賃事實的存在,租賃關系對于受讓人無約束力。同時應當注意,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有效,由于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致使承租人不能行使承租權的,承租人可以據此主張違約請求權。雙方當事人有約定的除外。因此,承租人在租賃房屋時要核實房屋的抵押情況。如果讀者有涉及到法律的問題需要援助的,歡迎來華律網進行咨詢,我們有專業的律師團隊幫助你。
先抵押后出租的問題怎么處理
先抵押后出租,出租人應當書面告知承租人該租賃物已抵押的事實。已經抵押的財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后,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即受讓人可終止原租賃合同,承租人對該租賃物不享有優先購買權、繼續租賃權。抵押人未書面告知承租人抵押事實的,抵押權實現造成承租人損失的,抵押人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經設定抵押,抵押權實現造成承租人損失的,由承租人自己承擔。抵押權的效力,只對于被設定為抵押物的財產本身有效,利息、租金等孳息不是抵押物。但當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自查封之日起抵押權人有權收取該抵押物的孳息。抵押權人未將查封抵押物的事實通知應當清償法定孳息的義務人的,抵押權的效力不及于該孳息。取得孳息的清償順序:(1)收取孳息的費用;(2)主債權的利息;(3)主債權。對于“先租后抵”的,拍賣變賣抵押物原租賃關系不受影響,亦即抵押物的承租人仍然可以向受讓人主張租賃權,受讓人所取得的財產是負擔租賃權的財產;同時出租人(抵押人)有告知承租人抵押物處置的義務,以保障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條,抵押權設立前,抵押財產已經出租并轉移占有的,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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