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締約過失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也稱為先契約責任或者締約過失中的損害賠償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違背其依據誠實信用原則和法律規定所承擔的義務致另一方的信賴利益遭受損失時,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在締約階段,當事人因接觸而進入可以彼此影響的范圍,依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應盡交易上的必要注意,以維護他人的財產和人身利益,因此,締約階段也應受到法律的調整。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認真履行其所負有的義務,不得因無合同約束而濫用訂約自由或實施其他致人損害的不正當行為,否則,不僅將嚴重妨礙合同的依法成立和生效,影響交易安全,也影響人與人之間正常關系的建立。
締約過失責任的成立要件:
1、締約過失發生在合同訂立過程中
一般來說,合同成立的時間取決于締約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的要約作出承諾的時間。若一方發出了要約,而另一方尚未作出承諾,則合同尚未成立。在雙方合意形成以前的階段就是合同訂立階段。
雖締約過失責任發生在合同締結階段,但如果當事人之間沒有任何締約上的聯系,無從表明雙方之間具有締約關系,因一方的過失而致他方損害時,不能適用締約過失責任。例如,某人并無購貨之意思,在商場隨便逛逛,不料在商場內摔倒并遭受損害時,由于雙方并無訂約上的聯系,故對該人的損害只能按侵權責任而不能按締約過失責任處理。
2、一方違背其依誠實信用原則所應負的義務
誠實信用原則是合同法的一項基本原則,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時,應講誠實、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權利并履行義務。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在合同訂立時或成立后,當事人負有一定的附隨義務。依誠實信用原則而產生的忠實、協助、保密等義務,相對于給付義務而言,只是附隨義務,但它們也是依法產生的,因而也是法定義務,它隨著雙方當事人聯系的密切而逐漸產生。當事人一方如不履行這種義務,不僅會給他方造成損害,而且會妨害社會經濟秩序。因此,法律要求當事人履行上述依誠實信用產生的義務,否則將要負締約過失責任。
3、造成他人信賴利益的損失
締約過失行為直接破壞了締約關系,因此所引起的損害是指他人信賴合同的成立和有效,但由于合同不成立和無效的結果所蒙受的不利益。此種不利益即為信賴利益或消極利益的損失。信賴利益的損失主要是指因他方的締約過失行為而致信賴人的直接財產的減少,如支付各種費用等。當然,當事人的信賴必須是合理的,即一方的行為已使另一方足以相信合同能夠成立或生效,但另一方的締約過失破壞了締約關系,使信賴人的利益喪失,而且此種損失與締約過失行為有因果關系。如果按照交易習慣,當事人不應對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產生合理信賴,則即便其為合同的訂立支付了一定的費用,該費用也不應當屬于信賴利益的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一條_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或者其他應當保密的信息,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泄露、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四種情形
締約過失責任的四種情形包括:
1. 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2. 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3. 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4. 泄露或不正當地使用商業秘密。
首先,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的情形,通常指的是一方在沒有誠意的情況下,開始或繼續進行合同談判。這種行為可能會導致另一方在談判過程中產生不必要的成本和損失。例如,一方可能為了獲取對方的商業秘密或競爭信息,而假裝有意簽訂合同。在這種情況下,受害方可以尋求締約過失責任賠償。
其次,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情形,通常指的是一方在談判過程中,故意隱瞞對合同有重大影響的信息或提供虛假信息。這種行為可能會導致另一方在簽訂合同時做出錯誤的決策。例如,賣方故意隱瞞產品的重大缺陷,買方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簽訂合同。在這種情況下,受害方也可以尋求締約過失責任賠償。
再者,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的情形,是一個兜底條款,旨在涵蓋其他違反誠信原則的行為。例如,一方在談判過程中無故中斷談判,或者違反保密協議泄露商業秘密等。這些行為都可能導致另一方受到損失,從而需要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最后,泄露或不正當地使用商業秘密的情形,通常指的是一方在談判或履行合同過程中,獲取了另一方的商業秘密,并將其泄露或用于不正當的目的。這種行為可能會導致商業秘密的喪失或競爭優勢的削弱。例如,一方在談判過程中獲取了另一方的獨特生產技術,并將其泄露給競爭對手。在這種情況下,受害方可以尋求締約過失責任賠償。
總之,締約過失責任適用于多種違反誠信原則的行為,受害方可以尋求賠償以彌補因此造成的損失。這種責任制度有助于維護公平的商業交易環境,促進誠信原則的貫徹落實。
締約過失責任是什么
法律主觀:
締約過失責任 是指雙方當事人在 合同訂立 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因為違背了依據誠實信用原則而產生的義務,而導致另一方當事人所信賴利益的遭受損失,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當事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它是一種新型的責任制度,具有獨特和鮮明的特點: 1、締約過失責任只能產生于締約過程之中 2、締約過失責任是對依據誠實信用原則而負有的先合同義務的違反 3、締約過失責任是造成他人信賴利益損失所負的損害賠償責任 4、締約過失責任是一種彌補性的 民事責任 。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締約過失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締約過失責任有哪些
一、締約過失責任有哪些類型? 按照目前法律規定,締約過失責任主要有以下類型:
1、惡意磋商。
2、欺詐諦約。
3、違反人格和人格尊嚴等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締約。
4、擅自撤銷要約時的締約過失責任。
5、合同訂立過程未盡通知、保密等義務給對方造成損失。
6、合同訂立時未盡保護義務侵害對方的人身權、物權。
7、合同不成立的締約過失責任。
8、合同無效的締約過失責任。
9、合同被變更或撤銷的締約過失責任。
10、合同不被追認的締約過失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因違背其依據的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義務,而致另一方的信賴利益的損失,并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它是一種新型的責任制度,具有獨特和鮮明的特點:只能產生于締約過程之中;是對依誠實信用原則所負的先合同義務的違反;是造成他人信賴利益損失所負的損害賠償責任;是一種彌補性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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