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處分的抵押合同的效力 在權利人未追認或無處分權人訂立合同后未取得處分權之前,該處分合同效力屬效力待定狀態。 無權處分的合同原則上有效,僅適用于 買賣合同 ,其他合同仍是效力待定。所以,抵押合同效力待定 如何確定無權處分的效力 無權處分問題是一個相當復雜的法律問題,它不僅涉及無權處分人與相對人、無權處分人與財產權利人,財產權利人與相對人三層民事法律關系的調整,而且涉及到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是否分離的重大理論問題;而要解決由無權處分行為引發的法律問題則要跨越民法總則、 物權法 、債權法三大領域,牽涉法律行為制度、動產占有制度、 不動產登記 制度、買賣合同制度、損害賠償制度、 不當得利 制度,(不法)無因管理制度等民事法律制度。所以,檢驗《合同法》第51條的立法規定是否完善以及對第51條應作何種理解,首先應該與合同法規定的其它制度聯系起來進行判斷,然后還應該把它放在整個民法體系當中來檢驗。 無權處分合同系指對特定標的物沒有處分權的當事人所訂立的,以引起標的物物權變動為目的的債權合同。只要符合合同法規定的生效要件,該合同就應為確定的有效,至于權利人是否追認以及無權處分人事后是否取得處分權并不能決定合同的效力。若無權處分人不能履行合同,則需向相對人承擔違約責任。只有作有效認定,才能避免同物權變動與其原因行為的區分原則、合同相對性、善意取得、權利瑕疵擔保等制度相沖突。雖然權利人的追認并不能決定無權處分合同的效力,但在發生追認的場合,應視權利人的意思(債務承擔、合同承受或債務加入等)而認定合同主體發生變更,從而使權利人享有合同權利承擔合同義務。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整理的內容,無權處分的抵押合同,和大多數無權處分合同一樣,屬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必須取得權利人的追認,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你情況比較復雜,網也提供 律師在線 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 法律咨詢 。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條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條 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分析:無權處分合同的效力。根據合同法第51條的規定,在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人取得處分權之前,無權處分他人財產的買賣合同屬于效力未定的合同。按照效力未定法律行為的一般理論,權利人拒絕追認或者無處分權人確定無法取得標的物所有權的,該無權處分合同自始無效。這是本解釋施行前各地法院處分無權處分案件的基本態度。但是在本條解釋生效施行之后,就無權處分合同,即便權利人拒絕追認或者無處分權人確定無法取得標的物所有權的,出賣人或者買受人關于合同無效的主張,法院均不予支持。事實上,在本條解釋的基礎上,可以認為,無權處分他人財產的買賣合同,就是有效的債權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五條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第三百一十一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
第五百九十七條 因出賣人未取得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一、無權處分的合同有效嗎
無權處分的 合同 要經過有處分權人追認后方有效,即屬于效力待定合同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零三條的規定, 無權代理 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經開始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接受相對人履行的,視為對合同的追認。
二、無權處分合同的構成要件
1.行為人實施了法律上的處分行為
處分權與所有權一般是一致的,但也并非完全一致。如破產人對破產財團的全部財產,雖有所有權但無處分權;共有人雖享有所有權,但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處分共有財產,也構成無權處分。而夫妻婚后所得財產是 共同共有 財產,各共有人平等地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因此對共有財產的處分,一般必須征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否則單獨以共有人之一的名義為處分行為,屬于無權處分。例外的是,根據法律規定或共有人之間的協議由某個共有人代表或代理全體共有人處分共有財產的,不是無權處分。
2.行為人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處分行為
如果不是以自己的名義,而是以所有權人的名義實施處分行為,就構成無權代理。
《民法典》第五百零三條的規定,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經開始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接受相對人履行的,視為對合同的追認。依此規定,無權處分合同只有在經過權利人追認或無處分權的人在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才有效;如果權利人拒絕追認且無處分權的人在訂立合同后也未取得處分權,無權處分合同無效。因此,無權處分合同也屬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根據《民法典》第五百零三條的規定,無權處分合同在合同成立后,經權利人追認或無處分權的人取得處分權的,相對人可以依該合同取得所處分的財產;否則,相對人不能取得所處分的財產。
3.因行為人處分財產的行為而使行為人與相對人訂立了合同
4.行為人沒有法律上的處分權而處分了他人財產
三、效力待定的合同的種類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
2.基于狹義無權代理而訂立的合同;
3.無權處分合同。根據《民法典》第五百零三條的規定,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經開始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接受相對人履行的,視為對合同的追認。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合同的生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一條 無處分權人訂立的合同 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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