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協議的內容
法律分析:仲裁協議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雙方約定的仲裁事項以及雙方所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16條,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項;(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仲裁協議的內容主要包括
仲裁協議的內容包括有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以及還有仲裁的事項,選定的仲裁委員會;一般請求仲裁機構來處理雙方的糾紛,那么就必須要確定當事人之間存在有效的仲裁協議這樣才可以獲得受理。
根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仲裁協議應當具備下列內容:
(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項;
(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和仲裁委員會應當明確約定
民商事仲裁不實行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而實行協議管轄。通過仲裁解決合同糾紛,前提條件是當事人之間存在有效的仲裁協議,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設置的仲裁條款和在合同之外就解決該合同糾紛專門達成的仲裁協議。
仲裁協議應當具備的內容是
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一、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
1、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項;
3、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二、仲裁協議做為整個仲裁活動的前提和基本依據,有著如下法律特征:
(一)仲裁協議只能由具有利害關系的合同雙方(或多方)當事人或其合格的代理人訂立。否則,就不可能在有關合同發生爭議時約束各方當事人。如果有關當事人在仲裁程序開始時提出證據,證明他不是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的當事人,或訂立時沒有權利能力或行為能力,那么仲裁協議無效,對雙方均無法律約束力。
(二)仲裁協議是當事人申請仲裁、排除法院管轄的法律依據。仲裁協議一經簽訂,就成為仲裁委員會受理合同爭議的憑據,同時在申請法院執行時,也以它作為撤銷裁決或強制執行的依據。
(三)仲裁協議具有相對的獨立性。如果是以仲裁條款的形式寫入合同,那就是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他條款的無效不影響仲裁條款的效力。如果雙方當事人簽訂了單獨的仲裁協議,則可視為一個獨立的合同。仲裁協議與它所指的合同本身,由不同的法律、法規調整,前者是程序性合同,后者是實體性合同,是兩個不同的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協議無效:
(一)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的;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
(三)一方采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議的。
第十八條 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第十九條 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仲裁庭有權確認合同的效力。
第二十條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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