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與預付款的區別是什么
法律分析:一、性質不同。二、作用不同。預付款的作用帶有支援性,能夠幫助對方解決資金上的問題,從而確保對方能夠順利履行合同的各項條款。定金雖然也有這方面的作用,但是其主要作用還是在于對合同的保障。三、效力不同。四、支付方式不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定金和預付款之間的區別是什么
法律分析:定金和預付款之間的區別是:
1.性質不同;
2.作用不同;
3.效力不同;
4.支付方式不同。
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七條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訂金、定金和預付款有什么區別
訂金、定金和預付款有什么區別訂金是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訂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訂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訂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訂金;收受訂金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訂金。
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或替代物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
預付款是一種支付手段,其目的是解決合同一方周轉資金短缺。預付款不具有擔保債的履行的作用,也不能證明合同的成立。收受預付款一方違約,只須返還所收款項,而無須雙倍返還。此外,法律對預付款的使用有嚴格規定,當事人不得任意在合同往來中設置預付款項,而對定金則無此限制。
拓展資料
(一)定金與預付款的區別
定金與預付款不同:定金具有擔保作用,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適用定金罰則。但預付款僅僅是在標的物正常交付或者服務正常提供的情況下預付的款項,如有不足,交付預付款的一方再補交剩余的價款即可;在交付標的物或者提供服務的一方違約時,如果交付預付款的一方解除合同,其有權請求返還預付款。
(二)定金與押金的區別
定金與押金也不同:一般而言,押金的數額不受定金數額的限制,而且沒有定金罰則的適用。押金類型非常多,無法統一確定,甚至有的押金需要清算,多退少補。履約保證金的類型也是多種多樣,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有定金性質的,不能按照定金處理,但是,如果押金和保證金根據當事人的約定符合定金構成的,可以按照定金處理。
(三)定金的分類
違約定金,實踐中最為常見,即在接受定金以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按照定金罰則予以處理。
立約定金,是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成約定金,即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的要件,該給付定金的一方雖然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經履行或者已經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響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證約定金,是以定金作為訂立合同的證據。
解約定金是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約定以喪失定金為代價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雙倍返還定金為代價而解除主合同。
成約定金可被認為是附生效條件的合同;立約定金可以被認為是預約的違約定金;證約定金僅僅是證明合同成立的方式之一;解約定金可以被認為是一種約定解除權。《民法典》第588條僅規定了違約定金。
合同中定金和預付款的區別是什么
1、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或替代物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
2、給付定金的一方稱為定金給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稱為定金接受方。定金的性質可以由當事人約定。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定金具有互不排斥的多重性質。
3、預付款是產品或勞務的接受方為表明自己履行合同的誠意或者為對方履行合同提供一定資金,在對方履行合同前率先向對方支付的部分價金或勞務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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