陰陽合同,又稱黑白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就同一事項訂立兩份以上內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對內,一份對外。其中對外的一份并不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監管、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等為目的,對內的一份則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
對陰陽合同的效力可分為以下幾種情況來進行原則認定:
第一,對于陽合同的效力,基于其沒有體現當事人的真實意思,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應認定為無效合同。
第二,對于陰合同的效力,因體現了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只要內容合法,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應認定有效合同,受法律保護。
第三,如果利用陰陽合同實施違法行為,或者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違法的目的,則不僅偽裝的陽合同無效,被偽裝的陰合同也因內容違法而無效。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分析:陽合同是以虛假意思表示實施的行為,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合同無效。陰合同是隱藏意思表示的行為,該民事法律行為,合同效力需根據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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