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適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條?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合同,適用本編通則的規定,并可以參照適用本編或者其他法律最相類似合同的規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3條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可以明示選擇涉外民事關系適用的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8條當事人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協議選擇或者變更選擇適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各方當事人援引相同國家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適用異議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當事人已經就涉外民事關系適用的法律做出了選擇。
法律分析:我國法律對于解決涉外合同爭議的方式作出了原則性規定,即解決涉外經濟合同爭議可以采用四種方式: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我國法律對解決合同爭議的規定與國際通行做法是一致的。作為一般法律原則,我國法律關于解決涉外合同爭議的規定,也適用于解決其他經濟糾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九條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 仲裁委員會可以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也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設區的市設立,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仲裁委員會由前款規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商會統一組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第八十一條(1)宣告合同無效解除了雙方在合同中的義務,但應負責的任何損害賠償仍應負責。宣告合同無效不影響合同中關于解決爭端的任何規定,也不影響合同中關于雙方在宣告合同無效后權利和義務的任何其它規定。(2)已全部或局部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歸還他按照合同供應的貨物或支付的價款。如果雙方都須歸還,他們必須同時這樣做。
一、友好協商爭議雙方通過友好協商,達成和解,這是解決爭議的最好途徑,但這種辦法有一定的局限性。
二、調解在爭議雙方自愿的基礎上,由第三者出面從中調解。實踐表明,這也是解決爭議的一種的途徑。我國仲裁機構采取調解與仲裁相結合的辦法,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其具體做法是:結合仲裁的優勢和調解的長處,在仲裁程序開始之前或之后,仲裁庭可以在當事人自愿的基礎上,對受理的爭議進行調解解決。如調解不成功,仲裁庭仍按照仲裁規則的規定繼續進行仲裁,直到作出終局裁決。
三、仲裁仲裁是按仲裁程序,由仲裁員做裁判,對雙方爭議的事項作出裁決。仲裁員的裁決是有約束力的。如果敗訴方不執行裁決,勝訴方有權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可根據勝訴方的要求,出面強制敗訴方執行仲裁裁決。
四、訴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3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向法院起訴,雙方當事人發生爭議后,通過協商和調解均不能解決,或爭議所涉及的金額巨大或后果嚴重,合同中又沒有簽訂仲裁條款,則雙方當事人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申請判決。訴訟須按訴訟程序法,判決按實體法進行,一旦法院判決了結果,則必須執行,沒有協調的余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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