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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訂立的程序是什么,構成要件有哪些?(訂立合同的一般程序有哪些)

首頁 > 債權債務2023-12-21 05:46:46

訂立合同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合同訂立的一般程序是: 1、一方發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對方同意后,擬定合同條款; 3、當事人在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訂立勞動合同的原則和程序是什么

勞動合同訂立的原則如下:
1、合法原則。勞動合同必須依法以書面形式訂立,做到主體合法、內容合法、形式合法、程序合法;
2、協商一致原則;
3、合同主體地位平等原則;
4、等價有償原則。
簽訂勞動合同應該注意的事項是什么
簽訂勞動合同應該注意的事項如下:
1、審查勞動者的主體資格;
2、履行告知義務;
3、簽署勞動合同時應先讓勞動者簽署,用人單位統一蓋章;
4、辦理入職手續;
5、辦理用工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條
【基本原則】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四條
【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簽訂合同的基本過程是什么?

一、合同的定義及形式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社會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關鍵詞:平等主體。舉例:在合同審查中經常發現貴公司提供的合同中出現“罰款”的字樣,該字眼帶有濃厚的行政色彩,其體現的是管理者與被管理者之間的不平等的隸屬關系,因此,合同應避免使用這樣的字眼。)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合同的形式主要有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它形式:
1,書面形式。如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例如《合同法》、《擔保法》規定:融資租賃合同、建設工程合同、技術開發合同和技術轉讓合同及保證合同、抵押合同、質押合同等,定金應也以書面形式約定。如果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也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如果法律、法規規定或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當事人未采取書面形式,合同不成立。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同樣,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2,口頭形式。雙方口頭約定也可以成立合同,口頭合同是日常生活中應用最廣泛的合同形式,但口頭合同容易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對于不能即時清結的合同應當盡量避免使用。(舉例:上街買衣服、買菜的行為。)
3、電子合同形式。也就是我們常說電子郵件、傳真等以電子數據形式形成的合同。此種形式,目前我們運用的比較少,缺點是在發生糾紛時證據效力不及書面形式效力高,所以盡量不采用。
對于企業來說,合同一般都是比較重大、復雜的經營事項,一般也不是即時清結的,所以應該盡量采用書面形式。(貴公司在這方面做得相當優秀,合同不論大小都采用了書面形式,并且還推行了層層把關的合同聯簽制度,這一點實在是難能可貴的。)
二、合同簽訂前的準備工作
在起草、簽訂合同前,首先要了解簽訂合同的意圖。
1,了解簽訂合同的談判底線。在合同簽訂過程中,商務談判是一項重要的工作,談判過程也就是雙方對合同條款權利與義務討價還價的過程。簽訂合同首先就應當了解己方的談判底線,也就是說哪些是可以放棄的,那些是必須堅持的,知道這些才能使我們在簽訂合同時具有針對性。
2,明確簽訂合同的真正目的。只有明確了合同目的,才能摸清合同各方的真實意思,才能確定合同的性質及合同的準確名稱,才能“規劃”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及違約責任,才能確保合同的有效性,也才能最有效地保護己方的利益。
三、起草、簽訂合同的基本原則
合同的基本原則是指對合同關系的本質和規律進行集中抽象的反映,其效力貫穿于合同始終,并具有克服合同的局限性的根本性原則。我國《合同法》規定的基本原則有:第三條的平等原則、第四條的自愿原則、第五條的公平原則、第六條的誠信原則、第八條的法律約束力原則等。這些基本原則是起草和擬定的準繩,合同總體上應不違反這些基本原則。
在合同的起草、簽訂過程中,除應當遵循上述基本原則外還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1,己方起草原則
在合同簽訂之前,往往由一方負責起草合同文本。在實踐中有些當事人不愿意起草合同文本,我們認為這種做法不妥當。一般來講,文本由誰起草,誰就掌握主動。經口頭商議使基本意見達成一致后,需要把口頭語言轉化為書面語言的過程,就是合同的起草工作。起草一方主動性在于可以根據雙方協商的內容,認真考慮寫入合同中的每一條款。而對方則毫無思想準備,有些時候,即使認真審議了合同中的各項條款,但由于文化和理解上的差異,對詞意的理解也會不同,難以發現對我方不利之處。所以,應重視合同文本的起草,盡量爭取起草合同文本。合同內容以文字的形式形成合同條款時,有時僅僅是一字之差,意思則大相徑庭。(舉例:有一發生在廣東的真實案例,張三向李四條款300萬元,同時給李四出具欠條一張。后來,張三償還了李四的部分借款并親筆在原欠條上予以記明,可余款未能及時償還,李四遂起訴到法院。李四向法院出示了張三親筆所寫的借條,該欠條上對張三還款情況的記載是“還欠款200萬元”。大家說這時張三欠李四多少錢?張三主張已還欠款200萬,只欠款100萬元;李四主張已還100萬元,尚欠款200萬元。雙方各執一詞,且均無其他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這下可難壞了法院,案件不僅經歷了一審、二審程序,還驚動我國的語言文字專家,都是一個“還”字惹得禍!)
2,合同權利義務的平衡原則
所謂合同權利與義務的平衡性是指合同一方權利與義務要相對平衡,合同雙方權利與義務也要相對平衡。一方當事人的權利內容應與另一方當事人的義務相對應,一方享受了權利,就必須承擔相應的義務。在擬定合同時應盡量避免讓一方享受過分的、不合理的權利,而另一方承受極其不公平的合同義務,要盡力追求雙方權利義務的平衡。過分的強調自己的權利而剝奪對方的權力,只能使擬定的合同被拒絕,甚至導致合同事項的流產。
3,合同的可操作性原則
缺乏可操作性的合同具體表現在:合同各方權利義務、交易程序的規定過于抽象,或雖作了詳細規定但沒有違約責任條款加以保障。合同可操作性是達到交易目的、預防風險的具體保證,尤其是履行周期長、風險大的合同更是如此。合同雙方都礙于情面,不愿意將權利義務、交易程序細化,不愿意提及違約責任或輕描淡寫,這是要不得的。合同權利義務、交易程序及違約責任不但要規定,還要盡量詳盡,以便在合同履行中具有可操作性。(舉例:本人審查的貴公司提供的一份購銷合同中對產品質量、包裝方式、交貨方式、違約責任等條款的約定都是“按照法律規定處理”。如此約定沒有任何實際意義,不具有可操作性。)
4,合法性原則
簽訂合同,總是為了達到一定的目的,但是,只有合法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如果合同違法,就可能被認定為無效,不但不能達到簽訂合同的預期目的,還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在合同起草、簽訂時,要特別注意我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和一些特別法的相應規定。應當重點審查合同內容是否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利益;是否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情形;是否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是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否則,會導致合同的無效。但是,合同個別條款無效并不導致整個合同無效,整個合同無效并不必然導致合同約定的仲裁條款無效。當合同個別條款無效時,只需修改該個別條款;當整個合同無效時,就要放棄提供的合同草稿,重新起草一份新的合同了。(舉例:甲和乙一塊賭博,甲在錢輸完后向乙借款10萬元繼續賭博,并當場給己出具了欠條。欠款到期后,乙起訴至法院要求甲償還欠款,大家說法院會怎么判?因為賭博是非法行為,因賭博而產生的債務也就不具有合法性,此債權債務關系不受法律保護,因此法院駁回應當乙的訴訟請求。)
四、合同的實質內容
1,合同的名稱
合同常見的使用名稱有合同、合同書、協議、協議書、框架協議、補充協議、契約、意向書、備忘錄等等。上述名稱都叫合同,但其是否構成實質意義上的合同要看具體內容,即要看其是否具備合同的基本條款。一般而言,作為繼續磋商基礎意向書、備忘錄等只能表明雙方準備訂立合同的意向,因不具備合同的基本條款,對雙方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合同名稱的確定除使用上述簡單的通用的名稱外,可以依據合同內容所涉及的法律關系而定。如買賣合同、租賃合同、運輸合同等等。若需要對上述法律關系進一步明確,可以根據合同標的物的種類在合同名稱前加入限制性的語詞,比如:商品房買賣合同、房屋租賃合同、商品車運輸合同。在對合同名稱的擬定上,已經考慮合同法律關系的性質與標的物的種類后,不宜再加以限定或修飾,否則,合同名稱就顯得過于繁瑣。(舉例:在對貴公司的合同審查中發現有的合同名過于繁瑣,比如“商品車全程轉運裝載及卸車配送合同書”:對以合同名限定為“商品車”并無不當,但用“全程”二字來限定合同名就沒有必要,履行合同義務時是不是“全程”也不是靠合同名稱來確定的,而應當看合同的具體條款,“轉運裝載及卸車配送”連用了四個動詞,其實質是一種運輸法律關系,該四種動作是運輸行為的分解動作,是“慢鏡頭”,如此來限定合同名只能讓人費解。又如“商品車鐵路運輸合同(武漢發車)” ,在合同名稱中使用括號而使該合同于其它合同構成區分,這樣不夠規范。再如“購銷合同”實為買賣合同的內容,如此稱呼還是計劃經濟時代的產物,現在還這么叫的確“不時髦”了!)
2,合同主體
合同的主體是依據合同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合同當事人。合同當事人的主體資格應當合法,也應當具備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在起草、簽訂合同之前要對對方資格進行審查。合同主體性質不同,審查的內容和方法也不同。
對法人的資格審查
對法人資格審查主要從以下幾方面進行:審查(1)是否依法成立;(2)有沒有必要的財產或經費;(3)是否有自己的名稱、組織結構和場所;(4)是否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判斷一個經濟組織是否具有法人資格,主要是看其是否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舉例:一般情況下,分公司、營業部、辦事處、項目部、各科室等都不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對非法人單位的資格審查
非法人單位是指未取得法人資格,但依法定程序和條件取得營業執照,法律允許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組織。對這類組織,應審查其是否按規定登記并取得營業執照。有些法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或經營部門,可以在授權范圍內,以其所從屬的法人單位的名義簽訂合同,產生的權利義務由該法人單位承受。對這類組織,主要審查其所從屬的法人單位的資格及其授權。
對自然人個人的資格審查
對自然人的資格審查主要是對自然人的自然狀況的了解,確定其是否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如果該自然人所簽合同是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應及時取得該自然人的法定代理人的追認。
對保證人的資格審查
合同的簽訂要求有保證人擔保時,還應審查保證人的主體資格的合法性。首先作為保證人必須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其次,保證人必須具有代為清償主債務的能力;最后,保證人還必須符合以下規定:一、國家機關不得作為保證人,但是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二、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作為保證人;三、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除有書面授權)、職能部門不得作為保證人。
對代訂立合同的代理人的資格審查
所謂代訂立合同是指代理人在授權范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第三人簽訂合同,所簽訂合同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擔。因此,在審查合同時一定要審查代理人的代理身份和代理資格,即:是否有被代理人簽發的授權委托書,其代理行為是否超越了授權范圍。
對于特殊行業的當事人的資格審查
從事一些重要的生產資料或特殊商品的生產和經營,法律或行政法規要求取得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或相應的資質方可進行。在這種情況下,在審查合同主體資格合法性的時候,還應要求對方出示相應的許可證明或資質證明。
3,合同的主要條款
合同中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是由合同的條款來約定的。我國《合同法》第12條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報酬;(六)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該條規定了合同應具備的主要條款,當然合同條款包括但不限于這些條款。合同主要條款也不能等同于合同基本條款,基本題條款是否判斷構成實質意義上的合同即合同成立的條款。每一個成立的合同都必須具備合同的基本條款,合同的基本條款應當包括下列事項:誰與誰(合同主體)、干什么(合同事項)、怎么干(雙方權利義務)、多少錢(合同費用)。回答這些問題是合同必不可少的條款,即構成合同的基本條款。
(1),誰與誰(合同主體)
合同主體是法人或組織機構的應當寫明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職務、住所、聯系電話;是自然人的應當寫明自然人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時間、職業、住所(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地址)、聯系電話。寫明上述項目便于雙方確認身份、便于聯系,若發生糾紛時也有利于的進行訴訟或仲裁。
在合同條文中一般對合同當事人進行簡稱,通常使用的簡稱是甲方、乙方等。 同時,為了便于區分雙方的權利義務,也通常依據不同的法律關系對合同當事人標注法律概念(法定術語),比如:委托人-受托人、買方-賣方、出租方-承租方、貸款方-借款方、發包方-承包方等。(舉例:簡稱的規范使用問題,貴公司提供審查的一個合同是中鐵冷藏公司將注銷,其欲將其與物業管理公司的合同關系轉讓給中鐵大建公司,這樣就存在中鐵冷藏公司、物業管理公司、中鐵大建公司就原來中鐵冷藏公司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的合同如何處理問題而需要達成三方協議,提供審查的合同使用了“原甲方”、“現甲方”、“乙方”的簡稱,不但沒有使各方的稱呼變得清晰,反而使合同關系更容易產生混亂。其實,該三方簡稱為甲、乙、丙方即可。)
(2),干什么(合同事項)
合同事項是判斷合同雙方存在何種法律關系的基本依據,也是在雙方權利義務約定不明時判斷雙方權利義務的基本依據,合同事項是合同內容中最為核心的部分,因此,合同事項應當明確。(舉例:審查貴公司的合同中曾遇到過的《商品車卸載及配送合同》在合同條文全部讀完后也沒有弄明白合同雙方是誰委托誰干什事,只能從合同的權利義務條款中去推測、去猜測合同事項。)
(3)怎么干(雙方權利義務)
怎么干要回答合同當事人以何種方式完成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是什么等問題,其是對合同當事人進行約束的基本條款,也成為一方要求對方履行合同義務的直接依據。
(4)多少錢(合同費用)
合同性質決定了是否產生合同費,其當然構成合同的基本條款(贈與或免除一方承擔費用的除外)。有時由于實際原因的限制,往往有些合同只約定了合同費用的計算方法或結算方法。
五、起草、簽訂合同應注意的問題
(一)起草合同時應注意的問題
1,合同結構的合理性
合同結構是指合同各個組成部分的排列、組合和搭配形式。合同通常由三部分組成,即首部、內容、結尾。首部一般包括合同名稱、合同編號、雙方當事人名稱、住所、郵政編碼、法定代表人、電話、傳真、電子信箱、開戶行、賬號等;內容一般包括簽訂合同的依據和目的(如鑒于條款、引言)、權利義務、違約責任、合同生效及終止、不可抗力、爭議的解決方式、未盡事宜、合同正副本份數及附件等;合同結尾一般包括簽約當事人簽章及其授權代表簽字、簽約時間、簽約地點等。實踐中,根據合同類型有所側重、增減,并非嚴格按上述順序、條款排列。(對于合同結構應當做到的標準,讓我想起了“利郎”商務男裝的廣告詞,“簡約而不簡單”!)
2,合同體例的適用性
合同體例通常是指合同簡繁及合同各條內容排列形式。規范的作法可以參照《立法法》的規定,分編、章、節、條、款、項、目。編、章、節、條的序號用中文數字依次表述,款不編序號,項的序號用中文數字加括號依次表述,目的序號用阿拉伯數字依次表述。當然合同體例要視具體情況而定,要與合同所涉事項、金額、履行方式、有效期、操作難易程度等因素相一致,即因事而異,不能強求千篇一律。
3,合同的文字的規范性
起草合同時,應對合同草稿的每一條款、每一個詞、每一個字乃至每一個標點符號都仔細推敲、反復斟酌。確定合同中是否存在前后意思矛盾、詞義含糊不清的文字表述,并及時糾正容易引起誤解、產生歧義的語詞,確保合同的文字表述準確無誤。有時為了強調某件事,用詞激烈,如:“必須、絕對”等等,其實大可不必。上述用詞只能引起相對方的反感,并無特別的法律效果,使用“應當”一詞已經可以表明意思。合同用詞不能使用形容詞,如“巨大的”、“重要的”、“優良的”、“好的”、“大的”、“合理的”等等;避免使用模棱兩可的詞語如“大約”、“相當”,亦不要泛指如“一切”、“全部”(若必須用該字眼,就應寫下“包括但不限于…”);簡稱必須有解釋或標注;容易產生誤解和歧義的詞語要定義,用詞要統一;標點符號亦不可輕視。俗話說:一字值千金,在合同上表現尤為突出,可謂一字之差,謬之千里。合同用語不確切,不但使合同缺乏可操作性,而且還會導致糾紛的產生,因此斟詞酌句在擬訂合同時顯得尤為重要,不可小覷。
(二)簽訂合同時應注意的問題
1,合同的效力的審查
合同的效力包括合同的生效、合同的無效、合同的可變更和可撤銷幾方面。審查合同確認合同的效力,也就是從以上幾方面來判斷合同是有效合同,還是無效合同,是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還是效力待定的合同。
合同的生效是指業已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的約束力。合同是否成立取決于當事人是否就合同的必要條款達成合意,而其是否生效取決于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有效條件。《合同法》針對合同生效做出了具體規定。《合同法》第44條規定了合同生效的條件;《合同法》第44條第二款規定了須經審批程序生效的條件;《合同法》第49條規定了附條件的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46條規定了附期限的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47條規定了行為能力欠缺的人所簽合同效力;《合同法》第48條規定了無權代理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49條規定了表見代理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50條規定了代表人越權行為的合同效力;《合同法》第51條規定了無處分權行為的合同的效力。上述規定在具體審查合同時,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以甄別確定合同的效力。
無效合同,由于合同存在無效事由,合同雖已成立但自始不具有法律的約束力。《合同法》第52條對合同無效做出了規定。分析合同時除了要注重它的法定條件外,還要多從當事人違法行為的因果關系的原因力上來分析導致合同無效、可變更、可撤銷的原因。
因當事人意思表示有瑕疵而經撤銷權人請求,由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其內容或者使其效力自始消滅的合同,是一種效力待定的合同。《合同法》第54條第1、2款對可變更和可撤銷合同做出了規定。審查此類合同時所關注的焦點是采取何種請求權對己方最有利,這就要求需要根據己方的利益取向做出選擇。
2,合同責任的審查
違約責任是違反合同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除了民事責任外,合同的當事人還有可能承擔行政或者刑事責任。審查合同是應注意根據所涉及的合同的不同責任,以便提出不同的主張。如果合同一方當事人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根據不同的案情可以提出要求對方繼續履行合同,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等要求。在選擇違約請求時應站在己方的立場上,充分考己方的利益取向。
如果合同存在違約和侵權競合的情況,就要考慮到解決糾紛的途徑、方式、方法及要求。比如是通過訴訟解決還是仲裁解決,是選己方所在地還是他方所在地進行訴訟(當然指那些可以選擇受訴訟地的合同)。總之,多方位的考慮最終為己方謀取利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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