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二百三十二條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六條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擴展資料:
不定期租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租賃合同中沒有約定租賃期限或者約定不明確;
2、雙方當事人在合同成立后沒有就租賃期限達成補充協議,根據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又不能確定租賃期限。
3、對于不定期租賃,由于沒有時間限制,法律才賦予任何一方當事人解除合同的權利。也就是說,不僅出租人有權隨時解除不定期租賃合同,而且承租人也有權隨時解除,從而隨時終止租賃關系。
4、租賃合同中未約定租賃期限的,且出租人確因住房困難要求收回房屋自住的,應當準許。但出租人應當給予承租人另行租房的準備時間。如果承租人有條件搬遷而不騰房,則應限期搬遷,如出租人不急需收回全部出租房屋,可以讓承租人騰出部分房屋,或另行簽訂租賃合同。
5、租賃期滿雙方未簽新的合同,出租人有權要求承租人搬出。如果承租人繼續住在租賃房屋里,而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此后的租賃期間為不定期,也就是雙方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租賃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時,應在合理期限前通知承租人。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不定期租賃合同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中沒有單獨對租賃 合同的違約 金作出規定,所以,關于租賃合同的違約金,可以參照合同法的一般條款。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 損失賠償額 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 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也就是說,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合同內容,可以根據合同目的,合同可能存在的風險,在合同中約定違約情形、違約金數額或者是計算方式。 當發生合同履行爭議時, 沒有約定違約金 的,可以要求賠償實際損失;違約金低于實際損失的,當事人可以按照實際損失要求賠償;違約金過分高于實際損失的,當事人可請求予以適當減少。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30%,可以認為是過分高于實際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三條 《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六條
房屋租賃合同出租方違約怎么辦"/>一、房屋租賃合同出租方違約怎么辦租賃合同中有違約責任約定的,則雙方當事人依照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比例支付。如果違約金的沒有約定或者約定過低,可依據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或過低可以請求變更,約定的違約金超過實際損失30%的可認定約定過高,可要求降低。如果是租賃合同中對違約金沒有約定,應按照對方違約對你造成的實際損失來計算違約金并退回押金和多余的房租。租房違約金的處理:雙方按照租賃合同約定處理,賠償約定的金額,如果協商不成,可到法院提起訴訟。二、什么情況下可以解除房屋租賃合同1、約定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約定解除是指合同當事人認為解除合同比繼續履行合同更有利于自身利益,根據合同自由的原則,經協商一致而解除合同。我國《合同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2、法定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當發生了法律規定的情形時,當事人一方依法行使解除權解除合同,終止合同的權利義務。三、什么情況下房東有權單方面解除租賃合同在以下情況下,房東有權單方解除合同:1、承租人違反約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賃房屋的性質而對租賃房屋進行使用收益的。《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2、承租人遲延支付租金,經出租人催告,仍不于催告期限內支付租金的。《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3、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于第三人的。《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4、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租賃合同中有違約責任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條 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請求對方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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