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債務人不同意怎么辦
債權轉讓債務人不同意依舊可以轉讓。
債權轉讓債務人不同意的,債權仍可以轉讓。由于通知已經生效,即使債務人不同意,也不影響債權轉讓的效力。根據規定,債權人不經債務人同意,可以將債權轉讓給他人,但根據合同、法律的性質不能轉讓或者當事人同意不能轉讓的除外。但是債權轉讓必須通知債務人。未通知債務人的,該債權轉讓屬于無效。
債權人代位權與債權人撤銷權的區別有構成要件不同,目的不同等,具體如下:
1、構成要件不同:
(1)代位權的構成不但要求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要有真實、合法的到期債權存在,而且要求債務人與他的債務人之間也要有真實、合法的到期債權存在;
(2)而撤銷權的構成只要求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要有真實、合法的債權存在,對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有無到期債權存在在所不問。
2、目的不同:
代位權的行使是為了防止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產;而撤銷權的行使是為了恢復債務人的財產;
3、是主觀過錯不同:
(1)代位權中的“怠于行使”是從客觀上予以判斷,債務人主觀上有無過錯在所不問;
(2)而撤銷權成立的主觀要件要求債務人與他人行為時具有惡意,明知自己的行為有害于債權人的債權而仍為之。在債務人無償或低價轉讓財產時,債權人要行使撤銷權要求受益人受益時知道債務人的行為將有害于債權,即受害人也要有惡意。
4、是訴訟時效不同:
(1)代位權的訴訟時效必須在債權履行期屆滿后三年內行使,并可適用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2)而撤銷權應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入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綜上所述,債權轉讓債務人不同意依舊可以轉讓。債權轉讓債務人不同意的,債權仍可以轉讓。由于通知已經生效,即使債務人不同意,也不影響債權轉讓的效力。根據規定,債權人不經債務人同意,可以將債權轉讓給他人,但根據合同、法律的性質不能轉讓或者當事人同意不能轉讓的除外。但是債權轉讓必須通知債務人。未通知債務人的,該債權轉讓屬于無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護關系終止:
(一)被監護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
(三)被監護人或者監護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認定監護關系終止的其他情形。
監護關系終止后,被監護人仍然需要監護的,應當依法另行確定監護人。
合同無效的債權能否轉讓
法律主觀:
(一)合同無效,但債權的轉讓仍然有效。債權轉讓合同雖然需以基礎合同的成立為前提,但是二者屬于有關聯而互相獨立的關系。基礎合同的無效并不必然導致債權轉讓合同無效。,(二)債權轉讓應當通知債務人,否則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因此,只要對債權轉讓債務人履行了通知義務即可,通知的義務履行的方式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不必要征得債務人的同意。債權轉讓債務人的同意并不是這種轉讓行為發生法律效力的前提。,《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規定,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2、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對內效能是指債款轉讓在轉讓兩邊即轉讓人和受讓人之間發作的法令效能。具體表現為:,(一)債款由讓與人轉讓給受讓人。如果是悉數轉讓,則受讓人將作為新債款人成為權力的主體;轉讓人則將脫離原合同聯系,由受讓人替代其地位。如果是部分權力轉讓,則受讓人將參加合同聯系,成為債款人。,(二)在轉讓合同權力時從歸于主債款的從權力,如抵押權、利息債款、定金債款、違約金債款及危害賠償請求權等也將隨主權力的移轉而發作移轉,但該從權力專歸于債款人自身的在外。,(三)轉讓人應保證其轉讓的權力有效存在且不存在權力瑕疵。,(一)債權轉讓須有有效的合同存在。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根本前提。以無效的債權轉讓他人,或者以已經消滅的債權轉讓他人,就是轉讓的標的不能。這種規定的意義在于防止國家、集體的利益受損。,(二)轉讓的債權須有可讓與性。有四種合同權利不得轉讓。第一類是依債權性質不得轉讓的,包括基于個人信任關系而發生的債權、以特定身份關系為繼承的債權;第二類是屬于從權利的債權,從權利依主權利的移轉而移轉,若將從權利和主權利分類而單獨轉讓,則為性質上所不允許;第三類是依合同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第四類是依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由于債權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三)債權人與受讓人須達成債權轉讓協議。債權轉讓是一種處分行為,必須符合民事行為的生效條件。如果債權轉移的主體不適合,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簽訂的債權轉讓合同無效,因此,債權的轉讓以有效的債權轉讓協議為條件。,(四)債權轉讓必須通知債務人。合同權利的轉讓,是否以征得債務人的同意為要件,各國的立法有三種不同的規定:一是自由主義,德國民法典是主張債權原則上可以自由轉讓,不以取得債務人同意或通知為必要要件;二是通知主義,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三是債務人同意主義,法國民法典主張債權轉讓以通知債務人或經債務人承諾為必要條件。,(五)債權轉讓必須遵守一定程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債權轉讓如果系法律規定應由國家批準的合同,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法律規定辦理債權轉讓必須經過批準、登記手續的,如果不履行相應手續,債權轉讓無效。,對于無效合同來說,債權的轉讓只要符合轉讓條件,通過依法轉讓了的債權也是能生效的。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債權轉讓無效情形有哪些?
一、 債權轉讓 無效情形有哪些? 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如果你所接受的債權轉讓不具備上述三種情況,那么,這個債權是可以轉讓的。根據我國《 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條的規定,債權轉讓 債權人 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 債務人 。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在這里法律只規定了債權轉讓債權人的通知義務,并沒有規定,必須要征得債權轉讓債務人的同意。 二、債權轉讓生效的條件有哪些 第一、債權轉讓須有有效的合同存在。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根本前提。以無效的債權轉讓他人,或者以已經消滅的債權轉讓他人,就是轉讓的標的不能。這種規定的意義在于防止國家、集體的利益受損。 第二、轉讓的債權須有可讓與性。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的規定,有四種合同權利不得轉讓。第一類是依債權性質不得轉讓的,包括基于個人信任關系而發生的債權、以特定身份關系為 繼承 的債權;第二類是屬于從權利的債權,從權利依主權利的移轉而移轉,若將從權利和主權利分類而單獨轉讓,則為性質上所不允許;第三類是依 合同當事人 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第四類是依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由于債權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第三、債權人與受讓人須達成 債權轉讓協議 。債權轉讓是一種處分行為,必須符合民事行為的生效條件。如果債權轉移的主體不適合,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簽訂的債權 轉讓合同 無效,因此,債權的轉讓以有效的債權轉讓協議為條件。 綜上所述,債權轉讓也是需要依據法定規章制度的,如果合同上注明了債權不能轉讓那么是無法轉讓的,即使裝讓了法律也不會承認;如果根據在債權雙方約定好債權不能轉讓卻又轉讓的依舊是不合法的。債權轉讓主要還是要依據雙方的意愿以及簽訂的協議,和實際情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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