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一審庭審超詳細流程
民事案件的過程,有宣讀法律紀律、開場白、詢問是否回避、詢問材料是否收到、法庭調查階段(具體包括原告陳訴、被告答辯、原告舉證、被告質證、被告舉證、原告質證、法官問話)、法庭辯論階段、最后陳述階段、退庭后核對筆錄幾個階段。其中比較重要的是,法庭調查、法庭辯論階段。在法庭調查階段時比較重要的是質證。質證也屬于一種辯論。而在法庭辯論階段往往并不需要太多辯論。民事案件比的是誰的證據更充分,更有證明力。
一、宣讀法庭紀律
開庭前,首先由書記員宣讀法庭紀律,一般如下:
請旁聽人員保持安靜,現在宣布法庭紀律:
1、未經法庭允許不得錄音、錄像、攝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許進入審判區的人員外,其他人員一律不準進入審判區;
3、不得鼓掌、喧嘩、吵鬧以及實施其他妨礙審判活動的行為,未經審判長許可,不準發言、提問;
4、旁聽人員如對法庭的審判活動有意見,可在休庭或閉庭后,口頭或書面向法庭指出;
5、對于違反法庭規則的人,審判人員可以口頭警告訓誡,也可以沒收錄音、錄像和攝影器材,責令退出;
6、對哄鬧、沖擊法庭、侮辱、誹謗、毆打審判人員等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予以罰款;
7、請關閉隨身攜帶的手機、尋呼機。全體起立,請審判長、合議庭成員入庭。
二、開場白
讀完法律紀律后,審判員(即法官)會講一段開場白,例如:
審判員:某某法院今天就原告趙某與被告陳某離婚糾紛一案,依法公開庭審理。本案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張某某獨自審判,書記員陸某某擔任記錄。根據民訴法的規定,當事人對審判人員、書記員有申請回避的權利。
三、詢問是否回避
開場白后,法官會問原告,原告是否申請回避,所謂回避,意思是,如果當事人認為法官和對方當事人存在某種特殊利益,可能影響案件的審理的,例如法官是對方當事人的爸爸或者舅舅等,原告如果申請回避,可以回答:“申請。”不過,一般開庭,都是回答:“不申請。”問完原告,法官會問被告是否申請回避,一般被告也回答不申請。
四、詢問材料是否收到
過后,法官會問原告,受理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是否收到?訴訟權利義務是否明確?原告一般回答:“收到了,明確的。”問完原告法官也會問被告同樣問題。
五、法庭調查階段
(一)原告陳述
首先法官會讓原告陳述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而原告一般只要把起訴書中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部分讀一下就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開庭時又有新的訴訟請求要補充,可以在讀完起訴書后,進行補充。例如對法官說:“原告需要補充一下訴訟請求,作為第三點,由被告支付原告的律師費1萬元。”如果原告要改變訴訟請求,例如原告要求子女和原告生活,后來要求判決子女和被告生活,可以讀起訴書前,直接說:“原告請求變更訴訟請求,請求法院判決子女和被告生活。”然后繼續讀起訴書中的“事實和理由”部分。
(二)被告答辯
當原告說完后,法官會對被告說:“下面由被告進行答辯。”而被告一般答辯的內容就是不同意原告的要求,并陳述理由,例如原告要求離婚,被告反對,并提出雙方感情非常好,一個月前還去度蜜月。再如原告要求和小孩共同生活,被告提出原告沒文化,而且有傳染病,而且沒有工資收入。
(三)原告舉證
當被告說到沒話說的時候,法官會要求原告針對剛剛講的話進行舉證,即提供證據。
這時候,原告要讀出證據的名字,并說明該證據打算用來證明說明事實,在說完后,需要將證據拿給法官,(這時候要離開座位)例如原告有3個證據,第一個為結婚證,第二個為出軌證據,第三個為房產證。原告一般要說:“原告的第一組證據為原告和被告的結婚證用來證明原告、被告系合法登記結婚的夫妻。”接著離開桌子,將結婚證遞給法官。
這個一般在準備起訴狀的時候就準備一份證據目錄,將證據明細列好,第一組證據的名稱,證明內容,頁數,頁碼等標好。
(四)被告質證
法官看完后,會對被告說:“被告進行質證。”所謂“質證”,一般是從三個方面入手,即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
合法性是指,證據是通過合法的手段取得,不是通過非法的方式獲得,如果證據是通過進入對方當事人家中安裝針孔攝像頭等侵害隱私的方式取得的,此類證據就是不合法的證據,就不能在法庭上使用。
真實性是指,證據是真的,不是偽造的。例如,原告提出一個借條是由被告簽字的,被告質證的時候可以說:“對該證據的真實性有異議,該借條中的簽字不是被告所簽,而是原告自己簽的。”
關聯性是指,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和其打算證明的事實是否存在關系。例如在借款糾紛中,原告只有拿出借條、轉賬記錄等證據才能證明相關事實,但是原告卻拿出被告借張三錢的借條用來證明被告也借了原告的錢,但是從邏輯上講,被告借了張三的錢,不代表也會向原告借。
作為被告,可以對某一個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都有異議,但是,一般情況下,如果對真實性有異議,也不需要對合法性、關聯性提出異議,因為證據不是真的了,就不需要討論是否合法。
當被告對原告的第一組證據質證結束后,法官會讓原告出示下一組證據,原告的流程同上,即說:“第二組證據是和......,用來證明......”
當原告證據都出示后,并且被告都進行質證過后,法官會讓被告提供證據,再由原告進行質證,其程序也是同上。
當被告的證據出示完后,法官會問:“雙方當事人對事實、證據還有無補充?”
如果雙方都沒有,原告回答沒有,被告也回答沒有。
(五)法官問話
之后,如果法官認為還有事實需要查清,法官會問原告一些事,問完后,再問被告一些事,當事人需要根據法官的提出進行問答。如果法官也問完了,或者法官根本沒有問的,法官會接著往下,法律調查階段結束,下面進入法庭辯論階段。
六、法庭辯論階段
法庭辯論階段也是一個關鍵階段,但是相對于簡單案件,在這個階段,法官讓原告發表辯論的時候,原告的代理律師一般會簡單的講:“請求法官支持原告訴訟請求。”而當法官讓被告發表辯論的時候,被告律師一般回答:“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如果案子比較復雜,原告需要講的多一些,例如如果原告要和子女共同生活,原告可以陳述:“被告工資低、文化低、而且存在出軌行為,不利于子女共同生活。”然后將工資有多低,文化有多低,如何出軌的具體事實按順序,一點一點講出來,不過如果講多了,法官可能打斷,讓當事人簡單點說。
當原告講完,被告也需要針對原告的觀點進行反駁。
當雙方當事人辯論結束后,法官會說,法庭辯論結束,當事人陳述最后意見。
七、最后陳述階段
這個時候,原告一般也就是說:“請求法官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一般也是說:“請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當雙方當事人沒話講的時候,法官會講:“今天開庭到此結束,當事人在退庭后,閱看法庭記錄,如有遺漏或差錯,可以請求補正,然后簽名。退庭。”
八、退庭后核對筆錄
當法官宣布退庭后,就意味開庭結束了,當事人可以站起來了,這個時候,書記員會打印出庭審筆錄,需要由當事人簽字,不過簽字前,當事人需要核對一下,有沒有打錯字。如果有律師在場,可以請律師用手機把筆錄拍一下。(律師可以帶手機,當事人不給)留作以后再有糾紛時候,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因為很多開庭時講的話以后在判決書中都看不到。如果還要打官司,需要搞清楚開庭時雙方講了什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八條 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確有必要將本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報請其上級人民法院批準。下級人民法院對它所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審理。
第三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陪審員在執行陪審職務時,與審判員有同等的權利義務。
刑事一審庭審程序具體是什么
刑事一審庭審程序如下:
(一)庭前準備。查閱公訴人移送審查起訴的案卷材料,必要時召開庭前會議排除非法證據。
(二)開庭。開庭審理前,由書記員查明各訴訟參與人是否已經到庭、宣讀法庭規則等,審判人員就座后由審判長宣布開庭,傳被告人到庭,查明被告人基本信息,告知相關訴訟權利,詢問是否申請回避等。
(三)法庭調查通過向被告人或證人發問以及舉證質證等查明案件事實。
(四)法庭辯論控訴方與辯護方就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犯罪的性質、罪責輕重、證據是否確實充分,以及如何適用刑罰等問題,進行互相辯論。
(五)被告人最后陳述審判長在宣布辯論終結后,被告人有最后陳述的權利。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但是有關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民事訴訟一審時間是多久?有什么流程?
簡易程序:三個月。普通程序:六個月,特殊情況可以延長六個月。流程:1、依法發送起訴狀、答辯狀。2、告知當事人有關訴訟權利和義務。3、依法組成合議庭。4、審核訴訟材料,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5、依法追加當事人。
一、民事訴訟一審時間 簡易程序:三個月 普通程序:六個月,特殊情況可以延長六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法院對案件的最初一級審判。在我國,普通的第一審案件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但是性質較嚴重、問題較復雜、影響較廣大的第一審案件,按其不同程度,分別由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就是終審。一審程序是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起訴、自訴或者檢察機關的公訴,依法對該案進行第一次審理所應當適用的程序。一審程序也叫第一審程序、初審程序。二、民事訴訟一審的流程 人民法院對起訴進行審查并決定受理案件后,審理前的準備工作包括: 1、依法發送起訴狀、答辯狀。 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向被告發送起訴狀副本;被告收到起訴狀副本后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收到答辯狀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2、告知當事人有關訴訟權利和義務。 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的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和義務。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主要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申請回避,收集、提出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查閱或復制本案的有關材料,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并有權提起反訴等。訴訟義務主要有: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遵守訴訟秩序,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等。 3、依法組成合議庭。 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案件,應當依法組成合議庭。從開庭前的各項準備工作到案件審結,都應當在合議庭所有成員的參與下進行,合議庭成員自始至終應對全案的審理負責,以充分發揮合議庭的作用,保證辦案質量。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后,應當在三日內告知當事人,如果在受理、立案后就已確定了合議庭組成人員的,也可以將合議庭組成人員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連同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一并告知當事人。 4、審核訴訟材料,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 合議庭組成人員要認真審核訴訟材料,輪流閱卷。通過閱卷,找出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明確下一步需要收集哪些必要的證據和需要進一步查證的內容,以便做好其他準備工作。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這是審理前的準備工作的重要內容。應當指出,在民事案件中,進一步強調當事人的舉證責任是完全必要的。這就是說,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請求和需要證明的事實必須提供證據。在當事人舉不出證據而法院也收集不到證據的情況下,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要承擔敗訴的法律后果。但當事人舉證和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相結合,是我國民事審判工作的特點。 5、依法追加當事人。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追加為當事人。這一規定說明,普通的共同訴訟不發生追加當事人的問題,只有必要的共同訴訟才能適用此條規定。追加當事人既可以由當事人提出申請,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職權主動追加。當事人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審查,申請無理由的,不予追加;申請有理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被追加的當事人參加訴訟。追加的當事人可以是這一案件的共同原告,也可以是共同被告。屬于共同原告的,如果被追加的當事人放棄實體權利,不愿參加訴訟的,可不予追加;如果既不放棄實體權利,又不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列為共同原告適用缺席判決,屬于共同被告的,在接到追加當事人的通知后拒不到庭的,如果符合法律規定的拘傳條件,可以適用拘傳,不是必須到庭的被告,也可以適用缺席判決。這里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不能依職權更換當事人。因為更換原告,涉及到原來的原告是否愿意退出訴訟,新更換的原告又是否愿意參加訴訟。尤其在多數原告的情況下,還可能發生有的愿意參加訴訟,有的不愿意參加訴訟的問題;如果更換被告,也涉及到原告是否愿意告這個被告的問題。為了尊重當事人的訴權,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如果發生了起訴或應訴的人不符合當事人條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是否更換,由當事人自己決定,人民法院不應依職權主動更換。民事訴訟一審時間一般為3個月,但是實際時間要具體案情具體分析。在民事訴訟案件中,大部分訴訟案件當時人并沒真正的了解一審,因為大部分民事訴訟當人會委托代理人全權處理民事訴訟案件。就算委托了民事代理人代理案件,也需要了解相關的民事訴訟一審的法律知識,不要假手于人,切實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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