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流程怎么走
行政訴訟程序具體是:
1、首先要確有管轄權的法院;
2、原告要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3、人民法院在立案之日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給被告,被告在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相關材料;
4、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通過審理作出判決。
法院訴訟費立案標準:
1、民事、行政、執行案件的標準:
(1)財產案件:按照案件標的額的比例收取,標的額越高,收取的比例越高;
(2) 非財產案件:按照規定的固定標準收取,如人格權案件、婚姻家庭案件等;
2、刑事案件的標準:
刑事案件的受害人、民事訴訟參加人、辯護人和代理人等需要支付的費用,由國家財政統一承擔,不需要當事人繳納。
退訴訟費需要的材料如下:
1、退費申請書原件、復印件(蓋公章);
2、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復印件(蓋公章);
3、交納訴訟費收據原件、復印件;
4、當事人身份證復印件(有多個當事人的,須同時親自帶身份證來辦理);
5、當事人填寫《退訴訟費收據》(統一采用我院印制的個人收據樣式),加按收款人指紋;
6、當事人開戶銀行名稱、銀行賬號、開戶名,聯系人和聯系電話(有多個當事人時,須由法官開具退款審批單,或全體有權收款的當事人一起前來辦理退費)。
綜上所述,如果當事人無法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訴訟費用,可以向法院申請減免或者分期繳納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
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機關看管。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承認并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
行政訴訟案件辦理程序規定
法律主觀:
行政訴訟案件全部訴訟流程: 1、原告準備好行政訴訟所需的材料以及起訴書到法院起訴; 2、法院審查原告提交的材料; 3、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起訴,如果決定受理,依法立案,原告繳納訴訟費用; 4、法院安排日期開庭; 5、法院開庭對行政訴訟案件進行審理; 6、法院對案件進行宣判,并在規定的時間內下達判決書。
法律客觀:
行政訴訟的管轄是法院內部各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權限分工。行政訴訟管轄分為以下三種:1、級別管轄級別管轄是不同審級的人民法院之間審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權限劃分。我國人民法院的設置分為基層、中級、高級和最高人民法院四個審級,《行政訴訟法》則分別確定了他們各自審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權限范圍。級別管轄的一般標準是:一般案件由基層法院管轄,特殊案件分別由中、高、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對于級別管轄,著重所應把握的是分別歸中級、高級以及最高法院管轄的特殊案件。除此之外的行政案件均歸基層法院管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三類特殊行政案件:(1)確認發明專利權案件和海關處理的案件;(2)對國務院各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3)本轄區內的重大、復雜案件。高級、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也是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2、地域管轄地域管轄是在級別管轄的基礎上解決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權限分工,行政訴訟的地域管轄可以分為一般地域管轄和特殊地域管轄。一般地域管轄是指適用于一般行政案件、按照一般標準確定的管轄。地域管轄的一般標準是:行政案件原則上由最初作出具體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該標準包含著兩層含義:首先,行政訴訟中地域管轄的確定一般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應該向被告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其次,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應該向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之所以加“最初”這一限定,是因為有些行政案件是經過行政復議的,這時客觀上存在兩個行政機關,需要予以明確。特殊地域管轄是指適用于特殊案件,按照特殊標準來確定的管轄。行政案件是復雜的,有時因為某種特殊因素的存在,根據一般標準來確定地域管轄可能會導致不公平,因此需要按照特殊標準來確定管轄。行政訴訟中的特殊地域管轄具體包括以下三種:(1)經復議的選擇管轄,可以按一般標準由原行為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根據原告的選擇來確定。至于行政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包括:一是對原具體行政行為所認定的主要事實和證據的變更;二是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所適用的規范性文件,對定性產生影響;三是變更處理結果。(2)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3)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而提起訴訟的,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管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3、裁定管轄是指根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或決定來確定行政案件的管轄。主要有以下三種:(1)移送管轄,指某一個人民法院受理原告起訴后,發現自己對該行政案件沒有管轄權時,將案件移送到有管轄權的法院。(2)指定管轄,指上級人民法院在一定情形下指定由某一個下級人民法院管轄。(3)管轄權的轉移,指經上級人民法院決定或同意,將行政案件由下級人民法院轉移給上級人民法院,或者由上級人民法院移交給下級人民法院。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最大的區別在于管轄。由于行政機關的設置明顯復雜于法院,其管轄也就不同于行政訴訟。行政復議管轄可以分成三類:一、是對政府所作行為不服申請復議,按照“政府對政府”的標準確定管轄,向其上一級政府申請復議;二、是對政府工作部門所作行為不服申請復議,應當根據管理體制確定管轄。對于實行雙重領導體制的部門,由政府工作部門所屬政府或上一級主管部門管轄,由申請人選擇;對于實行垂直領導的部門,由上一級主管部門管轄;三、是特殊機關或組織設置的管轄,可以按照先確定行為主體,然后找其上一級的原則確定管轄。
行政訴訟開庭審理流程
行政訴訟開庭審理流程:
(一)立案
原告根據法律確定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一般應準備如下材料:
1、起訴書。列明原、被告的名稱、住址、公民身份號碼或組織機構代碼等基本信息。寫明具體的訴訟請求及事實和理由。
2、原告的身份證復印件,原告是組織的,提供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的復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一份。
3、證據的復印件,如果證據較多,可以單獨列一份證據目錄
4、如果聘請了律師或有委托代理人,須提交授權委托書
5、向法院提交的起訴書及證據的份數是法院一份及被告、第三人各一份。
(二)受理
經審核通過,可以受理的,法院要求原告預交訴訟費。
(三)庭前準備
法院按一定的規則將案件分配給業務庭,業務庭將案件分配給具體的承辦法官。法院會將合議庭組成人員、舉證通知、開庭傳票等訴訟材料書面送達給當事人。被告及第三人可以提交書面的答辯狀,雙方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屆滿之前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為庭審活動做準備。
(四)庭審過程
1、法官核實當事人的身份情況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權限。
2、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名單。
3、法官宣讀法庭紀律。告知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法官詢問當事人是否要申請法官和書記員回避。
4、開始法庭調查階段。由原告宣讀起訴書,被告及第三人進行答辯。這一階段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及答辯意見不明確的,法官會詢問當事人。
5、舉證質證。首先由原告提交證據,并陳述證據的名稱和想要證明的內容,由被告、第三人對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及是否可以證明原告提出的證明對象進行質證。被告、第三人舉證,其他各方當事人質證。證據材料較多的情況下,也可以在庭前組織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
6、事實調查。由法官向各方當事人調查案件的相關事實,一方當事人陳述后,其他當事人發表意見。當事人在此階段應結合證據,闡述自己的主張,對其他當事人的陳述有異議的,應當提出并說明理由。
7、法庭辯論。當事人要圍繞法庭調查所認定的爭議焦點來進行,闡明案件事實和應適用的法律,當事人綜合表達自己的主張。按原告、被告、第三人及其代理人的順序發言。由審判長視情況決定是否進行第二輪、第三輪辯論,并可根據法庭辯論情況決定是否恢復法庭調查。
8、征詢當事人對案件處理的意見。當事人陳述對案件的意見。
9、宣布休庭。
(五)案件處理。
對一審裁判結果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上級人民法院上訴。
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在法定期限內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依法進行審理和裁決的活動。行政訴訟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原告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即行政管理相對人,也就是所有受行政機關管理的人或組織。通常情況下,原告只能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所針對的對象。例如,公安局拘留了某甲,某甲就可以作為原告,針對公安局的行政拘留行為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應當是三人以上的單數。
第八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的,判決或者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改變原審判決的,應當同時對被訴行政行為作出判決。
行政訴訟流程
1. 起訴:原告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及相關證據材料。
2. 受理:法院在接到起訴狀后,應在7日內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3. 審理前準備:立案后,法院應在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在15日內提出答辯狀,并提交相關證據材料。法院在收到答辯狀后,應當在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4. 開庭審理:法院組成合議庭,公開或不公開開庭審理。原告、被告雙方均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訴訟。
5. 作出判決:法院根據審理情況,依法作出判決。如果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提起上訴。
以上是一般的行政訴訟流程和時間,但具體情況可能會因地區和案件復雜程度而有所不同。行政訴訟的流程和時間安排是為了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確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和合法。在行政訴訟過程中,當事人應該遵守法庭規則,積極配合法庭審理,以便盡快解決糾紛,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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