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因疫情推遲交房
2020年年初由于疫情的影響,很多工作都停滯了,因此不少樓盤的交房計劃也因此推遲,那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2020年因疫情推遲交房方面的相關問題。
當前我國發生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這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為了保護公眾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應疫情防控措施。對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來說,屬于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時間應當以疫情防控措施對合同履行的實際影響來決定。具體可以參考政府啟動和接觸公共衛生緊急響應的時間。以深圳為例,根據廣東省政府與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發布的通知,疫情防控導致的復工時間延遲僅有10天;2020年2月10日起,企業/在建工地滿足復工條件即可復工。
所以大家要留意順延交房期限是否合理,本次疫情發生時間適值春節假期,大多項目本就處于停工狀態。當“新冠”的疫情控制期和“假期”重合,需要考慮實質性影響工期的時間長短。如果工地停工10天,開發商卻延遲交房好幾個月,肯定不合理。記住,是順延!
如合同約定的交房時間在政府出臺的延遲復工期限內或延遲復工期限后的,開發商可以通過其他保障依約定的時間交房,不必然導致延期交房,不可主張不可抗力免責。
遭遇不可抗力,開發商應當及時根據項目情況,采取趕工等補救措施加快施工進度,以縮短逾期交付的時間,減少給購房者造成的損失和影響。
因疫情房屋推遲交付,有賠償嗎?
法律分析:因開發商開發樓盤的工地人員出現新冠肺炎確診病例或疑似病例,并導致工地現場封閉、工人隔離、停止施工的,應當認定發生不可抗力事件。開發商可在相應的延誤期內免責。但開發商應依法履行告知義務,因其未及時通知購房者而導致損失擴大的部分不能免責。
因疫情防控措施如各地人員流動控制、政府要求延期復工導致施工人力短缺、工期延誤的,或者工程所需設備、材料由于交通管制、消毒措施限制等因素無法按時運輸到施工現場的,基于新冠肺炎疫情及防控措施發生的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不可克服性,也應適用不可抗力免責的規定。
導致開發商延期交房的原因既有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影響,又有開發商的過錯,首先應查明具體防控措施要求及對施工的影響程度,然后確定開發商應否承擔責任及承擔責任的比例。若開發商已經履行應盡義務仍不能避免延誤工期的,可以全部免除其責任;如果既有開發商管理不善等過錯因素,也有疫情防控因素,則應原因力大小酌情免除開發商的責任。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 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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