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公證的流程
合同是我們在生活或工作中經常遇到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憑證,但有時需要對簽訂的合同進行公證,也就是說,如果雙方同意,需要進行合同公證。合同公證程序有哪些??公證的一般程序由三個基本環節組成:申請和受理、審查和出具公證書(出證)。此外,還包括公證原則、公證管轄、公證期限、公證費用、終止公證、拒絕公證、公證特殊程序、公證檔案、公證復議和投訴等。居住在國外或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當事人提供的材料(董事會決議、授權委托書、商業登記證等)需經當地公證人、我駐外使領館公證并按規定辦理認證手續,或經我國司法部指定的境外律師或機構證明。合同文本必須在公證員面前簽字。《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八條公證機構辦理公證,應當根據不同公證事項的辦證規則,分別審查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身份、申請辦理該項公證的資格以及相應的權利; (二)提供的文書內容是否完備,含義是否清晰,簽名、印鑒是否齊全; (三)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合法、充分; (四)申請公證的事項是否真實、合法。
二手房公證流程有哪些
目前很多人都比較喜歡購買二手房,二手房不僅能盡快入住,同時價格要比新房低一些。在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時,為了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會對房屋買賣合同進行公證。那么二手房公證流程有哪些呢?下面就跟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一、二手房公證流程有哪些
1、雙方申請人一起向當地公證機關提出公證申請;2、相關工作人員會進行審查,并填寫房屋買賣合同公證申請表;3、公證人員會對房屋買賣契約進行審查;4、按照正常程序公證員會分別和雙方談話并作筆錄;5、公證員對交易各環節調查;6、出具公證書。
二、二手房不過戶只公證有什么風險
1、過戶之前發生拆遷行為
如房屋在過戶前遇到市政規劃拆遷,如房屋的產權被凍結的話是不能過戶的。其次房屋的拆遷如有賠償,其賠償款只認房屋產權人,買房者將得不到。
2、現產權人發生債務糾紛
如所購房屋的產權人一旦產生債務糾紛,那么產權人的房產就有可能被凍結,如日后法院把其資產處置,那么優先賠償的對象是第一次申請財產保全的債務人。
3、有些公證處和房管局沒有聯網,如現在的產權人把房產證掛失的話,那么又可以另外出售并辦理過戶。
三、二手房公證有什么優勢
二手房在交易如進行公證可以有效的解決和承擔風險,同時公證不僅能保護賣房者的利益,而且還能保護好買房者切身利益。此外房產公證還可以起到督促房屋買賣合同中的擔保作用,使得房屋買賣雙方在房產證沒發之前的付款安全。
編輯總結:以上就是關于二手房公證流程有哪些的相關闡述,希望能給廣大的朋友們帶來幫助。
合同公證處公證流程是怎樣的
合同公證處公證流程是:
1、申請;
2、受理;
3、審查;
4、出具公證書。
【法律依據】
《公證程序規則試行》第十五條規定: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向公證處提出,并填寫公證申請表。
公證處公正怎么個流程
一、申請與受理 1、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向公證處提出,并填寫公證申請表。 公證申請表應填寫下列內容: 1申請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住址等;申請人為法人的,應證明法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等; 2申請公證的事項及公證書的用途; 3提交材料的名稱、份數及有關證人的姓名、住址; 4申請的時間及其它需要說明的問題。 申請人應在申請表上簽名或蓋章。申請人填寫申請表確有困難的,可由公證人員代為填寫。 2、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證明,法人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2代理人代為申請的,須提交授權委托書或其它有代理權資格(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證明; 3需公證的文書,如合同、遺囑、畢業證等; 4與公證事項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 5與公證事項有關的其它證明材料。 3、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公證處應予受理: 1申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利害關系; 2申請公證事項的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無爭議; 3申請公證的事項,屬于公證處的業務范圍; 4申請公證的事項屬于本公證處管轄。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公證處應作出不予受理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4、公證處受理公證申請后,應進行分類登記。登記事項包括,公證類別(如繼承、收養、借款合同等)、當事人姓名(名稱)、代表人(代理人)姓名、受理日期、承辦人、審批人、辦結日期、結案方式、公證書編號等。 5、公證處受理公證申請后,應按規定標準向當事人收取公證費。公證辦結后,經核定的公證費數額與預收數額不一致的,應當辦理退還或補收手續。當事人交納公證費有困難,應提出書面申請,由公證處主任或副主任決定是否減免。二、審查 1、公證審查,是公證處在受理當事人的公證申請后,出具公證以前,對當事人申請辦理的公證事項及提供的證明材料進行的調查核實工作。公證人員有收集證據的權利和義務,應當通過詢問證人,調取書證、物證、視聽資料、現場勘驗、進行鑒定等方式、認真收集證據。當事人對申請公證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應當向公證處如實陳述與公證事項有關的事實,并提供相應的材料。 2、公證處應重點審查: 1當事人的人數、身份、資格和民事行為能力; 2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應的權利; 3需公證的行為、事實或文書的內容是否真實、合法; 4需公證的文書內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準確,簽名、印鑒是否齊全; 5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充分。 3、公證處認為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不完備或有疑義的,應通知當事人作必要的補充或向有關單位、個人調查索取有關證明材料,并有權利現場作實地調查。公證人員從有關單位摘抄的檔案或其它書面證據材料,應交該單位核對并蓋章,有關單位應積極予以協助。 遇有專門性問題,公證處可聘請或委托專業部門,有專業知識的人員進行鑒定、翻譯。鑒定結論或翻譯材料應有鑒定人、翻譯人員簽名。 4、公證處可以應當事人的請求,幫助當事人起草,修改法律文書,如合同、遺囑、聲明等。當事人申請公證的文書內容不完善,用詞不當的,公證人員應當指導當事人予以改正,當事人拒絕修改的,應在筆錄中注明。 5、特別程序 1公證處辦理招標投標、開獎、拍賣等公證事項,承辦公證員應親臨現場,對其真實性、合法性予以審查核實。 對真實合法的,當場宣讀公證詞。如發現當事人有能虛作假違反活動規則或違法行為的,應當場責令當事人予以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證員應當拒絕宣讀公證詞。 2遺囑公證應由兩名公證人員共同辦理,由其中一名公證員在公證書上署名。 3公證處辦理提存公證,應以通知書或公告方式通知債權人在確定的期限內領取提存標的物。債權人領取提存標的物時,應提供身份證明和有關債權的證明,并承擔因提存所支出的費用。不易保存的或債權人到期不領取的提存物品,公證處可以拍賣,保存其價款。從提存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無人領取的提存標的物,視為無主財產,上交國庫。三、出證和送達 1、出證、是公證處根據審查的結果,對符合條件的公證事項,依法制作,出具公證書的活動。出證條件如下: 1法律行為(如簽訂合同、設立遺囑、繼承遺產、收養子女、提存等)公證應符合下列條件: A、行為人員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B、意思表示真實; C、行為的內容和形式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社會公共利益。 2有法律意義的事實或文書公證,應符合下列條件: A、該事實或文書對公證當事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 B、該事實或文書真實無誤; C、事實或文書的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 3文書上的簽名、印鑒公證,其簽名、印鑒應當準確屬實;文書的文本公證,其文本內容應當與原本完全一致。 4賦予債權文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A、債權文書經過公證證明; B、債權文書以給付一定貨幣,物品或有價證券為內容; C、債權文書中載明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時應受強制執行的意思表示。 2、符合條件的公證事項,由承辦公證員草擬公證書后連同公證卷宗,報公證處主任、副主任或其指定的公證員審批出證。 3、公證書應按司法部規定或批準的格式制作。 1公證證詞中注明的文件是公證書的組成部分。 2公證書不得涂改、挖補、必須修改的應加蓋公證處校對章。 3公證書應使用中文,在少數民族聚屬或者多民族共同屬任的地區,除涉外公證事項外,可使用當地民族通用的文字。 4根據需要或當事人要求,公證書可附外文譯文。 5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公證書從審批人批準之日起生效。 審批人批準日期即為出證日期。 6公證書需要辦理領事認證的,應由承辦公證處送有關部門認證,并代收認證費。 4、公證書由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公證處領取。必要時也可由公證處發送。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應在公證書送達回執上簽名或蓋章,并注明收到的日期、份數和公證書編號。四、期限、拒絕和復議 1、公證事項從受理之日起一個月內辦結。重大復雜的,當事人舉證不足的,或者需委托調查的公證事項,經公證處主任或副主任批準,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2、對不真實、不合法的行為、事實和文書,公證處應拒絕公證。 3、公證處或它的同級、上級司法行政機關,發現已發出的公證文書內容不真實或違反法律、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撤銷公證書。 4、當事人對公證處作出的不予受理、拒絕公證、撤銷公證書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該公證處的本級司法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復議申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后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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