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的程序是什么
法院處理行政復議的程序:
1、復議申請申請人自應當知道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2、復議機關作出受理審查,不予受理要給出理由;
3、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法律依據】
《行政復議法》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第十一條
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法定的行政復議程序有
行政復議程序大體上依次經過五個階段,即申請、受理、審理、決定和執行。行政復議程序是指申請人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至行政復議機關作出復議決定的各項步驟、形式、順序和時限的總和。
一、復議申請
復議申請是指行政相對人要求復議機關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不當,以及確認抽象行政行為不合法的請求。在整個行政復議過程中,復議申請是行政復議的出發點,也是行政復議程序不可缺少的環節。
1、申請復議的條件包括:
1)申請人合格,申請人必須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3)有具體的復議請求和事實根據
4)屬于申請復議范圍
5)屬于受理復議機關管轄;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2、申請復議期限行政相對人應當在知道相應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天內提出復議申請,法律規定超過60天的無效。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3復議申請形式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書面申請的,應當向行政機關遞交復議申請書。
復議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1)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2)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3)申請復議的要求和理由;4)申請的年、月、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復議。
二、復議受理
復議受理是指行政復議機關基于審查申請人所提出的復議申請是否有正當理由而決定是否收案和處理。復議機關在收到復議申請后,依法應當在收到之日起5日內,對申請書進行審查并作出如下處理:
(1)對于符合申請復議條件的,且沒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法應當決定受理
(2)對于不符合申請復議條件的,依法決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3)對于復議申請請求的內容有欠缺的復議申請,依法決定發還申請人并限期補正
(4)對于復議申請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但不屬該機關管轄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管轄權的復議機關提出
(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元正當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受理;必要時,上級行政機關也可以直接受理。
放棄行政復議后能再行政復議嗎
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經說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終止,所以一經撤回不能再以同樣的理由申請復議。
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經說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終止。
申請人在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經行政復議機構同意,可以撤回。申請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申請人能夠證明撤回行政復議申請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行政復議的基本程序
1. 被復議方提起行政復議請求:被復議方是具體的行政行為的當事人,可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上級行政機關或同級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的請求。這一步是必需的,因為行政復議程序要求先通過行政復議的程序解決爭議,再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2. 行政機關受理復議請求:上級行政機關或同級行政機關收到復議請求后,會組織相關人員進行復議的受理工作,包括查收材料、確認是否符合復議的條件等。
3. 復議機關復議程序:復議機關會依法組織對復議請求進行審查和調查,全面了解爭議的事實、理由和證據。復議機關通常會采取聽證、調解等方式,進行公正、公開、公平的復議程序。復議機關會對當事人提出的訴求進行裁決,并發出復議決定書。
4. 行政復議決定的履行:復議機關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行為,當事人應按照復議決定履行并執行。如果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拓展:
行政復議是指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要求上級行政機關或者同級行政機關重新審查、裁決的一種訴訟前程序。
相關推薦:
什么是行政訴訟同等原則(行政訴訟的基本原則包括什么)
什么是工傷行政復議(工傷待遇行政復議)
審計行政復議范圍規定(審計行政復議的范圍)
比例合同分保手續費(合同手續費一般百分之幾)
代理協議的內容有哪些(代理協議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