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人的條件
保證人的條件:1、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具有相應的債務償還能力;3、不屬于法律規定的不得擔任保證人的民事主體。《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條規定,機關法人不得為保證人,但是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不得為保證人。第六百八十一條規定,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條 【保證合同定義】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條 【不得擔任保證人的主體范圍】機關法人不得為保證人,但是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不得為保證人。
成為擔保人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成為擔保人的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當地有常住戶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
【法律依據】
《擔保法》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二)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保證人必須符合的條件包括
保證人必須符合的條件包括與本案無牽連;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廣義的講,保證人是對某項事務作出保證行為的人。
再如債務等項的擔保方面,保證人是指具有代為清償票據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是非票據債務人對于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作出保證行為的人。
保證人與被保證人承擔同樣的責任。
國家機關、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和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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