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格式條款發生爭議怎么辦
因為格式條款發生爭議,如果是因為理解不同產生的爭議,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如果是其他爭議,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調解、訴訟等方式解決。
格式條款爭議的解決原則是什么?
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1、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
因為格式合同是一方當事人提供的,其措辭和制定的內容最大程度上反映了自己的意志,依自己的理解定義,如合同雙方在對格式理解發生爭議時,仍依照提供方的意思來解釋就難以使當事雙方利益平衡,而如以常規的通常的理解來解釋則較為客觀、公正。
2、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一般認為,格式條款中有爭議的內容是格式條款的提供者擬定的,其理應在擬定該條款時以明確的能夠令常人理解的詞語進行表述,如其表述令人產生多種理解,只能認定其故意制造了該詞語含義的多樣性、不確定性,所以,一旦發生對格式條款的理解有多種解釋的情況,應當按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來理解。
3、當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表述不一致時,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非格式條款是雙方當事人在經過協商后確定的,因而更能充分反映和表達雙方當事人的意愿,更能體現“契約自由”的合同精神,所以當一份合同中同時具有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約定同一事而不一致時,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因為格式條款是一方當事人提供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情況下有必要傾向于其相對方,因此,理解發生爭議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釋,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也就是作出有利于其相對方的解釋。這里所謂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是指按照一般的標準,一般人、業內人士來看條款,有兩種以上的解釋,由于對該條款的理解不一致,因此發生爭議。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條 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第四百九十八條 格式條款的解釋 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當事人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時
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
第一,格式條款是由一方預先擬定的。格式條款是由一方于訂立合同前擬定的,而不是在雙方反復協商基礎上形成的。擬定格式條款的一方一般是固定提供某種商品或服務的單位,也有的是由政府的有關部門為固定提供某種服務或商品的單位制定,而由這些單位使用的,例如運輸合同中的價格等條款。由于格式條款是一方事先擬定的,因此,無論是何方先提出訂立合同的建議,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總是處于要約人的地位。
第二,格式條款是為重復使用而擬定的。格式條款是為重復使用而不是為一次性使用而制定的。由于固定提供某種商品或服務的當事人無論向何人提供該種商品或服務將遵行同樣的條件,因此,該當事人將該條件標準化,而擬定出格式條款。格式條款的重復使用性一方面決定了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作為要約人總是特定的,而受要約人是不特定的一定范圍即需要該種商品或服務范圍內的人;另一方面決定了使用格式條款有減少談判時間和費用從而節省交易成本的優點。
第三,格式條款是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必協商的,具有不變性、附合性。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并不與相對方就格式條款的內容進行協商,也就是說,格式條款的內容是不能改變的,相對方只能或是同意格式條款的內容與對方訂立合同,或是拒絕接受格式條款的內容而不與提供方訂立合同,而不可能與對方協商修改格式條款的內容。也正是在這一意義上,格式條款又稱為標準條款、附合條款。訂立合同時當事人是否可以協商,這是格式條款與其他條款的一個根本性區別。在實務中當事人利用事先擬定好的合同條款訂立合同的情形較多,但事先擬定的合同條款未必均為格式條款。例如,利用示范合同訂立合同就比較常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條 【格式條款】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第四百九十七條 【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第四百九十八條 【格式條款的解釋】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條款格式發生爭議怎么處理
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該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格式條款發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了爭議的處理辦法:應當結合相關條款、行為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信原則,確定行為人的真實意思。若是格式條款與非格式條款發生爭議的,一般按照非格式條款理解。
《民法典》從維護公平、保護弱者出發,對格式條款從三個方面予以限制:第一,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有提示、說明的義務,應當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并按照對方的要求予以說明;第二,免除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當事人主要義務、排除對方當事人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無效;第三,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生爭議需要的處理是:提供格式合同一方應當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并按照對方的要求予以說明;免除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當事人主要義務、排除對方當事人主要權利的格式合同無效;對格式合同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的解釋。
格式條款是指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格式條款的法律特征在于:
1、采用格式條款的合同的要約具有廣泛性、持久性和細節性。
2、格式條款具有單方事先決定性。
3、以書面明示為原則。
4、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一方在經濟方面具有絕對的優勢地位,使其可以將預定的格式條款強加于對方,從而排除雙方就格式條款進行協商的可能性。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條,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
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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