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的三種程序
1、調查終結,調查人應當向法制審核部門提交案件調查報告。報告應當寫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查明的案件事實、調查的證據及認定情況、案件性質,同時提出處理建議。
2、審核人應對案件調查報告、調查取得的證據、調查的程序、調查中形成的法律文書全面審核。認為需要補充調查或補正程序的,應當由調查人員補充調查或補正程序。并可以提出新的處理意見。
3、局案件負責人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并應當分別作出下列處理由調查人員執行:
(1)應當受到行政處罰違法行為的,擬定行政處罰決定;
(2)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作出不予處罰決定書并送達被調查人、報案人、舉報人;
(3)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作出撤銷立案決定書并送達被調查人、報案人、舉報人;
(4)不屬于本機關管轄的案件,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案件移送表,連同調查材料、扣押物品等一并移送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
(5)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但對吊銷許可證、執照等必須由市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擬定行政處罰決定書:
(6)認為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程序有誤的,應當責成調查人員補充調查,也可以另外指派其他行政執法人員重新調查。
4、審核期限不得超過 8日。
(四)告知
1、行政機關擬定作出行政處罰的,應當在審核后的 3 日內書面告知當事人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以及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的地點、時間、方式。被處罰人口頭陳述、申辯的應當制作筆錄并由被處罰人核對無誤后簽字。
2、被處罰人接到告知書后,未在規定期限內陳述、申辯的,視為放棄陳述、申辯權。
3、擬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執照,對公民罰款 1000 元以上或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罰款 3 萬元以上的,或者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聽證的種類或罰款額度以上的,或者行政主體認為需要聽證的,應當書面告知被處罰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1)行政相對人應當在接到聽證告知書后3日內提出,逾期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2)接到聽證申請后,應當在2日內確定聽證的地點、時間、方式和聽證人員,并在聽證會舉行前的7日前,將聽證通知書送達當事人,受害人申請聽證主持人、聽證員、聽證書記員回避的應在收到聽證通知書后 2 日內提出。
(3)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4)聽證主持人由行政主體法制機構或相應機構的負責人擔任,聽證員、書記員由行政主體的非本案件調查機構的人員擔任。聽證員的人數一般控制在3人以內。
(5)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1-2名代理人。
(6)聽證應當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① 聽證書記員宣布聽證紀律、聽證參加人的權利和義務;
② 聽證主持人介紹聽證主持人、聽證員、聽證書記員、核對聽證參加人員的身份,宣布聽證開始;
③ 案件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處罰依據及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建議;
④ 當事人進行陳述、申辯,提出有關證據并質證;
⑤ 利益相關人陳述、提出有關證據并質證;
⑥ 聽取當事人的最后陳述;
⑦ 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聽證筆錄交當事人、受害人核對無誤后簽字或蓋章,拒絕簽字的由聽證主持人在筆錄中說明情況。筆錄中有關證人證言部分,應當交證人核對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
(7)聽證結束后,聽證主持人應當在2日內向局案件主管局長提交聽證報告和聽證筆錄,報告中應當說明爭議焦點、證據適用并提出處理意見。
4、行政主體不得因被處罰人的陳述、申辯加重處罰。
5、對當事人陳述、申辯的意見應當復核,意見成立的,行政主體應予采納,意見不成立的應當說明理由。
(五)法制機構審核
法制機構對擬作出的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審核:
(一)主體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或者濫用職權;
(二)違法事實是否成立、清楚,證據是否確鑿充分;
(三)處罰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是否準確、完整;
(四)當事人的知情權和申辯權是否得到保障;
(五)實施處罰所適用的裁量是否合理、適當;
(六)行政處罰的程序是否合法、完整;
(七)違法行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機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五十一條
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二百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四條
除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
符合立案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立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六十三條
行政機關擬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一)較大數額罰款;
(二)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沒收較大價值非法財物;
(三)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
(四)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
(五)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行政處罰流程
行政處罰流程如下:
一、行政處罰一般程序步驟有哪些
1、立案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自收到投訴、申訴、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的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并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十五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對于不予立案的投訴、舉報、申訴,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準后,由辦案機構將結果告知具名的投訴人、申訴人、舉報人。
2、調查取證
立案后,辦案人員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收集、調取證據,并可以依法進行檢查。
首次向案件當事人收集、調取證據的,應當告知其有申請辦案人員回避的權利。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時,應當告知其有如實提供證據的義務。
辦案人員調查案件,不得少于兩人。調查取證時,一般應當著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執法證》。
當事人認為辦案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辦案人員回避;辦案人員認為自己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申請回避。
3、核審
案件核審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法制機構負責實施。核審完畢,辦案機構應將案卷、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建議及核審意見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審查決定。
4、告知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對行政處罰建議批準后,由辦案機構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權。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1)責令停業整頓、責令停止營業、責令停止廣告業務等;
(2)吊銷、收繳或者扣繳營業執照、吊銷廣告經營許可證、撤銷商標注冊、撤銷特殊標志登記等;
(3)對公民處以三千元、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三萬元以上罰款;
(4)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達到上述第(三)項所列數額的行政處罰。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建議后,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認真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予以采納。不得因當事人陳述、申辯、申請聽證而加重行政處罰。
5、處理決定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經過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給予行政處罰、銷案、不予行政處罰、移送其他機關等處理決定。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
適用一般程序處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的,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案情特別復雜,經延期仍不能作出處理決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關會議集體討論決定是否繼續延期。案件處理過程中聽證、公告和鑒定等時間不計入案件辦理期限。
6、行政處罰的執行
處罰決定作出并送達后,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2)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3)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準后,書面告知當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的期限。
二、行政處罰種類有哪些
1、警告。2、罰款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4、責令停產停業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三、行政處罰追訴的法定期限
行政處罰法中規定的時效是指:對違法行為人的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追究行政責任,給予行政處罰的有效期限。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薄扒翱钜幎ǖ钠谙?,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行政處罰的程序有哪些
法律分析:一、一般程序:立案;調查取證;整改通知、行政處罰通知、組織聽證下達聽證通知;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二、簡易程序: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
三、聽證程序:行政機關告知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在行政機關告知后三日內提出聽證申請,行政機關自聽證會七日前告知當事人聽證的時間、地點。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并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
第五十一條 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二百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四條 除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
符合立案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立案。
相關推薦:
辦公樓租賃合同(辦公室租賃合同范文五篇)
簽訂陰陽合同是否合法(民法典關于陰陽合同的規定)
最新行政復議指南(哪個部門可以管公安局)
營業執照補辦要求(營業執照丟失怎么補辦)
什么是行政訴訟同等原則(行政訴訟的基本原則包括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