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代位權的適用條件
法律主觀:
債權人代位權適用以下條件:,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務必須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2.債務人須享有對于第三人的債權或返還請求權等現實的權利;,3.必須是債務人怠于行使債權人到期的債權;,4.債務人怠于行使債務的行為給債權人造成損害。,《民法典》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債權人代位權的法律特征是:,1.其目的是為了保全債權;,2.是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提起的對第三人的權利;,3.是從屬于債權人主債權的權利;,4.是通過起訴的方式行使的權利。,行使代位權的訴訟費由債務人承擔。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債權人代位權】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條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七條
人民法院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債務人的相對人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接受履行后,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相對人之間相應的權利義務終止。債務人對相對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被采取保全、執行措施,或者債務人破產的,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處理。
代位請求權指的是什么?
當今社會存在很多進行非法 高利貸 的行為,由于最終不能按時歸還,而造成自己所有物品的損失,甚至有可能威脅自己的生命。但是社會上也存在合理的 債務人 和 債權人 的關系,但由于種種原因導致權利的過渡,本文著重講解代位請求權指的是什么?從而讓大家理解為什么存在權利過渡的問題。 一、代位請求權是什么 代位請求權制度,其含義是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不行使自己的權利而影響債權人權利實現時,債權人得以自己的名義代替債務人行使權利的權利。現代意義上的債權人的代位權制度,最先出現于1804年《法國 民法典 》,該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規定:“債權人得行使債務人的一切權利及 訴訟 ,但權利和訴訟權專屬于債務人的,不在此限。”我國調整民事關系的基本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沒有規定債權人的代位權制度。 但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 〉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00條對代位權也作了規定,被執行人不能清償 債務 ,但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依債權人的申請,通知第三人向申請人履行債務。隨著我國經濟體制由單一的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化的發展,各種市場主體之間的 債務糾紛 也隨著增加,再加上各方面的原因,債務案件的審理難度也越來越大,這尤其表現在不少債務人為了逃避債務,故意不主張自己的債權,甚至放棄自己的債權,這樣不僅使債權人的權利得不到實現,債務案件的判決也難以得到執行,從而對社會經濟秩序和商業道德構成了更深層次的的危害。 鑒于上述社會現實,為確保市場經濟的交易安全,加強對債權人的債權保護就突顯必要,而作為債權保全手段之一的債權人的代位權制度自然就在我國立法中得到了確立。這一立法空白在我國逐步由司法解釋到以立法的方式確定下來,因而在《 合同法 》中作了明確規定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這便是債權人的代位權制度。 二、債權人的代位權有哪些特征 我國債權人的代位權有如下法律特征: 1、 債權人代位權 是債權的從權利,隨債權的產生,轉移和消滅而產生、轉移和消滅。債權人代位權不能獨立產生,也沒有獨立存在的可能,只能依附于合同債權以及其他債權而存在。債務人沒有到期債權,債權人就無代位權可言。債權轉移,其隨同轉移,債權消滅,其隨同消滅。 2、債權人代位權是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代債務人之位向債務人的債務人主張權利。債權人代位權不是 代理 權,不適用代理權的規定,區別在于債權人是以自己的名義而不是以債務人的名義行使權利。 3、債權人代位權的法律目的是直接得到清償債務。債權人代債務人行使其權利,就收取的財產有直接得到清償的權利,就保全債務人的財產,增大了債權的一般擔保資力,為實現債權人的債權提供保障。代位權行使的結果,使債務人的債務人直接向債權人清償債務。 4、債權人代位權不是對于債務人或第三人的請求權,也不是純粹的形成權,而是以行使他人權利為內容的管理權。 根據以上詳細的講解,我們可以非常清晰的認識到代位請求權指的是什么?債務人和債權人的關系也得到了系統的了解,所以當大家面對以上這些問題時,可以利用文章提供的簡介進行相應的處理,最后希望以上問題的解答能夠幫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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